哪些票據屬于不合規發票
(一)假發票如果企業在日常經營中取得的是假發票,則該發票肯定不屬于合法有效憑據,稅前當然不能扣除。
(二)發票抬頭是其他公司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前不得扣除。企業在經營中取得的發票抬頭是其他公司的名稱,通常說明企業替他人承擔了費用,該支出與企業收入無關,稅前不得扣除。一般情況確實如此,但考慮到經濟業務的復雜性,實際工作中也有例外。
(三)發票抬頭不完整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的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因此,對于抬頭不完整的發票,無論在會計上還是在稅務上,都屬于不合規票據,企業取得該類發票不能用于稅前扣除。
(四)發票抬頭是個人多數情況下,發票抬頭為個人的,通常屬于個人消費支出,不屬于與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以此類發票入賬,稅前一般無法扣除。
(五)發票上無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的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六)當期列支成本、費用卻未取得發票按照《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的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因此,如果企業在匯算清繳時未取得匯繳年度發生的成本、費用票據,則該成本、費用就不能稅前扣除,需做納稅調增處理。
(七)跨期發票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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