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現有知識產權的定義和知識產權的發展,知識產權一般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的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兩大類。其中,工業產權可以分為三類:創造性成果權(包括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權、外觀設計權),識別性標記權(包括商標權、服務標記權、商號權、貨源標記權和原產地名稱權),制止不正當競爭權。
廣義的版權可以分為作品創作者權和作品傳播者權兩類。作品創作者權即一般所講的版權(狹義)或著作權,大陸法系國家稱之為作者權。創作者權可分為經濟權利(財產權)和精神權利(人身權)兩種。作品傳播者權即一般所講的版權的鄰接權,又稱為與版權有關的權利,包括表演者權、錄制者權、廣播者權、出版者權等。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二條第八款對知識產權的定義,實際上是對廣義的知識產權定義。人們可以把廣義的知識產權分為三大部分:工業產權、版權、介于工業產權和版權保護之間的"邊緣保護對象"(包括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印刷字體、衛星傳播節目信號、電纜電視、個人數據、信息等)保護權。廣義的知識產權除了包括狹義知識產權中的工業產權、版權以外,還包括科學發現權,"邊緣保護對象"保護權,以及商業秘密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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