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271條之規定,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因此,訂立建設工程合同必須嚴格地按照一定程序進行。其訂立過程一般分為以下4個步驟:
第一,立項。由業務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提出項目建議書,對工程方案、選址、資源、資金籌措、經濟效益提出初步設想,并報國家計劃部門批準。
第二,進行可行性研究。項目建議書被國家計劃部門批準后,成立籌建委員會,委托有關機構對工程方案、選址、資源、資金籌措、經濟效益進行可行性研究,編制計劃任務書,并報國家計劃部門審批。
第三,訂立勘察、設計合同。根據<合同法>第274條的規定,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第四,訂立施工合同??辈?、設計合同履行后,依據被批準的技術設計、施工圖和總概算等訂立建筑、安裝合同。(合同法)第275條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建設工程合同雖然可以由當事人自由協商訂立,但根據1992年12月30日建設部(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政府和公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適宜招標的特殊工程外,均應實行招標投標。因此,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一般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即嚴格地經過招標、投標和決標3個階段。(合同法)第271條也規定: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不允許任何徇私舞弊、透露標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