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高工程的建設水平、保證施工進度和質量、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保障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實施,保護發包人的利益,合同法規定了發包人可以隨時對工程作業的進度和質量進行檢查。
發包人對工程作業的檢查一般通過兩種方式。一種是委派具體管理人員作為工地代表。發包人委派工地代表后,應當及時通知承包人。派駐的工地代表負責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辦理中間交工工程驗收手續以及其他應當由發包人解決的事宜。另一種是發包人委托監理人實施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檢查。國家規定強制監理的工程,發包人應當委托監理人對工程實施監理,除此之外,發包人也可以自愿委托監理人對工程進行監理。監理人應當是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證書的監理公司、監理事務所和兼監理業務的工程設計、科研及工程建設咨詢公司。發包人委托監理的,應當與監理人訂立書面的委托監理合同。在實施工程監理前,發包人應當將委托監理單位、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工程的承包人。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人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發包人對承包人的建設工作實施監督。
工地代表、監理人在檢查過程中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改正。如果發現工程的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工地代表和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改正。承包人應當接受發包人的檢查,為工地代表和監理人的工作提供方便和協助,并應發包人的要求,及時向發包人提供月份作業計劃、月份施工統計報表、施工進度報告表、工程事故報告等文件。如果承包人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工作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當發包人或工地代表、監理人提出改正要求的,承包人應當立即改正,不得拒絕。
發包人有權對承包人的工程作業進行檢查,但另一方面發包人的檢查行為要合理,不能因此妨礙承包人的正常作業。這也是從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維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出發,對發包人的檢查權進行合理的限制。如果因為發包人或者工地代表、監理人的不當行為致使承包人無法進行正常作業的,承包人有權要求順延工期,造成承包人停工、返工、窩工等損失的,有權要求發包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