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基本編碼 | 000117054002 | 事項編碼 | 11110000000021135M2000117054002 |
業務辦理項編碼 | 11110000000021135M200011705400203 |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實施主體 |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 服務對象 | 企業法人 |
辦理時間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時服務時間:每周六9:00-13:00(法定節假日除外,需預約)} | ||
辦理地點 | 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北京市豐臺區西三環南路1號(六里橋西南角)綜合窗口 |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網上支付 | 否 |
所屬機構 |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 委托部門 | 無 |
聯辦機構 | 無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進駐大廳類型 | 政務中心 | 辦理進程查詢途徑 | 網上查詢:http://zjw.beijing.gov.cn/ |
行使層級 | 市級 | 運行系統 | 市級部門 |
物流快遞 | 否 | 辦理方式 | 自辦件 |
預約辦理 | 無 | 辦理形式 | 窗口辦理、網上辦理 |
中介服務 | 無 | 數量限制 | 無 |
通辦范圍 | 無 | 行使內容 | 1、北京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橋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住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城鄉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新興建設開發總公司及其所屬各公司,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屬各公司,原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及其下屬一級的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審批及變更由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受理,住房城鄉建設部或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決定。2、其他企業申請涉及升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審批以及以下兩種情況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審批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受理、告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審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或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兩種情況包括:(1)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2)公路、水利、通信、鐵路、電力等涉及到專業部門或專家審查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頒發的資質證書涉及證書變更的,由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受理后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審核后報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其他事項的變更,由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注冊住所所在轄區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 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指導監督下,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注冊住所所在轄區范圍內的建筑業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專業承包三級資質、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相關的首次申請、增項、換證、延續、重新核定等事項,以及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日常變更事項的受理、審批和發證等工作。 |
權限劃分 | 分條件辦理(市區) | 特別程序 | 無 |
受理條件 | 材料齊全,裝訂規范。系統上傳材料清晰完整。 |
辦理流程查看流程圖
辦理環節 | 辦理步驟 | 辦理時限 | 辦理人員 | 審查標準 | 辦理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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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受理 | ||||||
受理 | 0個工作日 | 綜窗人員 | 材料齊全,裝訂規范。系統上傳材料清晰完整。 | 受理通知書 | ||
審查與決定 | ||||||
決定 | 20個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門負責人 | 申請人條件符合《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做出準予許可決定。否則,做出不予許可決定。 | 短信通知 | ||
頒證與送達 | ||||||
制證 | 0個工作日 | 綜窗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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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 | 0個工作日 | 綜窗人員 | ||||
送達方式: | 窗口領取網站下載:http://zjw.beijing.gov.cn |
申請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材料來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數量要求 | 介質要求 |
表格及 樣表下載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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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 | 申請人自備來源說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類;紙質、電子 | 樣表下載空表下載 | 受理標準>提供材料依據> |
二 | 企業法定代表人承諾書 | 申請人自備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類;紙質、電子 | 范本下載 | 受理標準>提供材料依據> |
三 | 企業章程 | 申請人自備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類;電子 | 不涉及 | 受理標準>提供材料依據>須加蓋工商查詢章或查詢二維碼 |
四、辦公場所證明 | |||||||
(一) | 不動產登記證 | 政府部門核發來源說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結果文書類;電子 | 不涉及 | 受理標準>提供材料依據>辦公場所的 |
(二)、辦公場所屬于租賃的還需 | |||||||
1 | 租賃合同 | 申請人自備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類;電子 | 不涉及 | 受理標準>提供材料依據>辦公場所的 |
(三)、辦公場所屬于借用的還需 | |||||||
1 | 借用協議 | 申請人自備來源說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類;電子 | 不涉及 | 受理標準>提供材料依據>辦公場所的 |
五 | 標準要求的主要設備購置發票 | 申請人自備來源說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電子 | 不涉及 | 受理標準>提供材料依據> |
六、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 | |||||||
(一)、如職稱證書的專業與申報專業一致,提交 | |||||||
1 | 有效身份證件 | 政府部門核發來源說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結果文書類;電子 | 不涉及 | 受理標準>提供材料依據> |
2 | 職稱證書 | 申請人自備 | 必要 | 原件1份 | 結果文書類;電子 | 不涉及 | 受理標準>提供材料依據> |
(二)、如職稱證書的專業與申報專業不一致,但是學歷專業與申報專業一致時,需同時 | |||||||
1 | 學歷證書 | 政府部門核發來源說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結果文書類;電子 | 不涉及 | 受理標準>提供材料依據> |
七、技術負責人的 | |||||||
(一) | 有效身份證件 | 政府部門核發來源說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結果文書類;電子 | 不涉及 | 受理標準>提供材料依據> |
(二) | 職稱證書 | 申請人自備 | 必要 | 原件1份 | 結果文書類;電子 | 不涉及 | 受理標準>提供材料依據> |
(三) | 畢業證書 | 政府部門核發來源說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結果文書類;電子 | 不涉及 | 受理標準>提供材料依據> |
八、技術工人的 | |||||||
(一) | 有效身份證件 | 政府部門核發來源說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結果文書類;電子 | 不涉及 | 受理標準>提供材料依據> |
(二) | 職業培訓合格證書 | 申請人自備 | 必要 | 原件1份 | 結果文書類;電子 | 不涉及 | 受理標準>提供材料依據> |
或職業技能證書 | 申請人自備 | 必要 | 原件1份 | 結果文書類;電子 | 不涉及 | 受理標準>提供材料依據> | |
申請材料總要求 | 企業如已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請制作了電子印章,可通過在業務系統中上傳加蓋電子印章的申報材料申請辦理業務,無需再到現場申報,辦理業務咨詢電話89150138。其中涉及申請"交通、水利、通信、電力"等專業資質業務暫不適用。 電子印章的制作及使用,說明如下: 1.請到市公安局首都治安微提示公眾號查看電子印章制作要求,并下載客戶端。 2.請使用公安局免費的客戶端軟件對您上報的電子文件進行簽章后上傳。 3.電子文件簽章目前只支持pdf格式文件。 未取得電子簽章的企業,提交的書面材料均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
結果名稱及樣本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 |
結果名稱 |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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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文書類型 | 證照 |
結果樣本 |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樣本.jpg |
有效時間 | 5年 |
設定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
制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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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第十三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
制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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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發布號令(文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號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
【部門規章】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 |
制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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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
發布號令(文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 2016年10月20日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等11個部門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修改 2018年12月22日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修改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第十條: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三)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第十一條: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三)施工勞務資質;(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
收費標準及依據
是否收費: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