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從事建筑施工承包,國家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根據《建筑法》的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2)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根據建設部2007年9月21日發布的《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改制、重組、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改制、重組、分立后涉及資質重新審核辦理的,應注意下列事項:
(1)下列類型企業改制、重組、分立,申請辦理企業資質,按照有關規定重新進行核定。
①企業新設分立(也稱"解散分立"),即企業的資產(含設備,下同)、人員、業務等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新企業,原企業注銷,新企業分別申請原企業的相關資質的;
②企業派生分立(也稱"存續分立"),即企業的部分資產、人員、業務等分立設立一個或幾個新企業,原企業仍然存在。原企業和新企業分別申請原企業原有相關資質的,或者原企業不再擁有資質,由新企業申請原企業原有相關資質的;
③企業經濟性質變更,即內資企業被外資企業整體收購或收購部分股權,企業性質由內資企業變更為外資企業,經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后,取得外商投資批準證書的;或者外資企業由于外國投資者的退出,企業性質由外資企業變更為內資企業,經商務主管部門注銷外商投資批準證書后,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變更為內資的。
屬于以上第①、②兩種情況的,分立設立的新企業應當提交原企業關于代表工程業績、法律責任承繼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若分立后的兩家新企業分別申請原企業的同一項資質類別,則應當分別提供相應的代表工程業績;屬于第③種情況的,變更后的新企業申請原企業原有資質可不提交代表工程業績材料。
對外資收購內資的,應按照《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及《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2)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下列類型的企業發生改制、合并等情況申請資質證書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簡化審批手續,直接進行證書變更。
①企業吸收合并,即一個企業吸收另一個企業,被吸收企業已辦理注銷登記的;
②企業新設合并,即有資質的幾家企業,合并重組為一個新企業,原有企業注銷,新企業申請承繼原有企業資質的;
③國有企業整體改制的,改制后的企業申請承繼原國有企業的所有資質的;或者國有企業將其主營業務資產、人員等投資設立新的公司制企業,原國有企業依然存續,不再擁有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由新企業申請承繼原企業與主營業務相關的資質的。
(3)企業改制、重組等涉及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變更的,按照實收資本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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