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申請條件】
在北京所屬區域進行工商注冊、納稅的用人單位,組織職工參加技師及以上培訓并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可按本辦法規定自取證之日起一年內,在區人力社保局下達的當年培訓計劃測評指標范圍,申請高技能人才培訓經費補貼。
【辦理材料】
申請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的用人單位,應于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的10日—15日,向職業能力建設指導中心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申請材料清單;
(2)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申請;
(3)企事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憑證復印件;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符合申請條件的其中任意一項副本復印件;
(5)《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6)《勞動合同》復印件(至少復印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合同期限、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頁);
(7)職工取得的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后退還);
(8)申請經費人員花名冊;
(9)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申請表;
(10)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所有材料要求統一使用A4紙報送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辦理機構】
北京市各區縣職業能力建設指導中心
【辦理時間】
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10日-15日的工作日:9:00-12:00,14:0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