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可行性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施工總承包,是指施工單位僅對施工任務(一般指土建部分)的承包。其他階段的承包任務由建設單位發包給其他的承包單位負責。那么工程總承包和施工總承包有什么區別?承包方式都有哪幾種呢?
一、工程總承包與施工總承包有什么區別?
兩者最大的區別是在工程范圍:
工程總承包是企業對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進行全過程的承包。
施工總承包,是指施工單位僅對施工任務(一般指土建部分)的承包。其他階段的承包任務由建設單位發包給其他的承包單位負責。
(1)工程開展程序不同施工總承包模式的工作程序是:先進行建設項目的設計,待施工圖設計結束后再進行施工總承包投標,然后再進行施工。而如果采用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的招標可以不依賴完整的施工圖,當完成一部分施工圖就可以對其進行招標,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縮短建設周期。
(2)合同關系: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的合同關系有兩種可能,即業主與分包單位直接簽訂合同或者由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與分包簽訂合同。而采用施工總承包模式時,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直接簽訂合同。
工程承包主要有三種類型:
(1)基礎設施和土木工程。如水利、水壩、運河工程;公路和鐵路建設;地下建筑工程(管道、導井和地下道);橋梁、港口和岸上建筑(碼頭、棧橋、疏浚防波堤);飛機場、導彈工程;供水排水工程;動力工程;仿歷史或名勝古典建筑工程等。
(2)以資源為基礎的工程。如石油開發、煉油廠、礦山、煉鋼廠、化工廠、化肥廠等。
(3)制造業工程。如造紙廠、紡織廠、機器廠等。
二、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與施工總承包模式的比較
(1)工程開展程序不同施工總承包模式的工作程序是:先進行建設項目的設計,待施工圖設計結束后再進行施工總承包投標,然后再進行施工。而如果采用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的招標可以不依賴完整的施工圖,當完成一部分施工圖就可以對其進行招標,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縮短建設周期。
(2)合同關系: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的合同關系有兩種可能,即業主與分包單位直接簽訂合同或者由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與分包簽訂合同。而采用施工總承包模式時,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直接簽訂合同。
(3)分包單位的選擇和認可:一般情況下,當采用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時,分包合同由業主與分包單位直接簽訂,但每一個分包人的選擇和每一個分包合同的簽訂都要經過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的認可,因為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要承擔施工總體管理和目標控制的任務和責任。而當采用施工總承包模式時,分包單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選擇,由業主認可。
(4)對分包單位的付款:對各個分包單位的工程款項可以通過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支付,也可以由業主直接支付。如果有業主直接支付,需要經過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的認可。而當采用施工總承包模式時,對各個分包單位的工程款項,一般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支付。
(5)對分包單位的管理和服務: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樣,既要負責對現場施工的總體管理和協調,也要負責向分包人提供相應的配合施工服務。對于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供的某些設施和條件,如搭設腳手架、臨時用房等,如果分包人需要使用,則應由雙方協商所支付的費用。
(6)施工總承包管理的合同價格::施工總承包管理合同中一般只確定施工總承包管理費用(通常是按工程建設安裝工程造價的一定百分比計?。?,而不需要確定建筑安裝工程造價,這也是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的招標可以不依賴于施工圖紙出齊的原因之一。分包合同一般采用單價合同或總價合同。
三、施工工程的承包方式都有哪幾種
(一)按承包范圍(內容)劃分承包方式按工程承包范圍即承包內容劃分的承包方式
1.這種承包方式由于多家聯合,資金雄厚,技術和管理上可以取長補短,發揮各自的優勢,有能力承包大規模的工程任務。同時由于多家共同協作,在報價及投標策略上互相交流經驗,也有助于提高競爭力,較易得標。在國際工程承包中,外國承包企業與工程所在國承包企業聯合經營,也有利于對當地國情民俗、法規條例的了解和適應,便于工作的開展。
(2)按獲得承包任務的途徑劃分承包方式
1.計劃分配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計劃部門分配建設工程任務,由設計、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在我國,曾是多年來采用的主要方式,隨著改革的深化已為數不多見。
2.投標競爭通過投標競爭,優勝者獲得工程任務,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這是國際上通行的獲得承包任務的主要方式。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從以計劃分配工程任務為主逐步過渡到以在政府宏觀調控下實行投標競爭為主的承包方式。
3.委托承包委托承包也稱協商承包,即不需經過投標競爭,而由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協商,簽訂委托其承包某項工程任務的合同。
4.獲得承包任務的其他途徑《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機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販、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此外,依國際慣例,由于涉及專利權、專賣權等原因,只能從一家廠商獲得供應的項目,也屬于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對于此類項目的實施,可以視不同情況,由政府主管部門以行政命令指派適當的單位執行承包任務;或由主管部門授權項目主辦單位(業主)或聽其自主,與適當的承包單位協商,將項目委托其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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