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企業設立條件的規定
(一)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公司住所。
1、股東人數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允許設立一人公司。同時,出資設立公司的股東還要符合相應的資格條件。
2、財產條件
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對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也取消了對于繳納出資的法定期限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等級的全體股東的出資額。除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公司法》沒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和出資期限。
3、組織條件
(1)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由股東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但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公司章程制定之后,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須經過股東會,并且應當經過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章程的內容。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和住所;2、公司經營范圍;3、公司注冊資本;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東會會議人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份總額;(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有公司住所。
1、發起人條件
根據《公司法》規定,發起人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發起人是指,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發起人的主要特征是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股東。
2、財產條件
(1)注冊資本?!豆痉ā芬幎?,股份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總額;股份公司采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換句話說,除非采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公司在設立時股東不需要繳納任何出資,只需要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總額達到公司章程規定的標準即可。
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取消了對股份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但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例如,《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均對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規定了最低注冊資本要求,而且要求發起人必須在設立時實繳出資。
公司的注冊資本由公司章程規定,登記機關按照公司章程規定予以登記。公司注冊資本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2)繳納注冊資本的方式和期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至于發起人何時繳納出資,法律則沒有做規定,完全交由公司章程規定。因此,股份公司可以按照公司業務發展計劃對資金的需求,在公司章程中列明各個發起人繳納出資的期限和順序?!豆痉ā分皇且幎ǎ涸诎l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等級的實收股本總額。這意味著: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公司,股東必須在設立時繳納全部出資。另外,《公司法》還規定,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時間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規定。發生變化的,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備案。
3、組織條件
組織條件包括公司名稱、住所以及依法建立的組織機構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需要有相應的名稱、住所,必須在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同時,需要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且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等。必備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
4、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須經創立大會通過。公司章程是由設立公司的股東共同指定的,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關系和經營行為的公司規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也是一個體現公司自治原則和自治手段的文件,《公司法》中任意性的規定,主要授權由公司章程規定,此外,公司章程是一個公開性的文件,其記載的內容都是公開的,股東、債權人以及有關人士可通過不同的途徑進行查閱。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和住所;(2)公司經營范圍;(3)公司設立方式;(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5)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6)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9)公司利潤分配辦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12)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此外,上市公司應在其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包括通知、登記、提案的審議、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布、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簽署、公告等,此外,還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則,授權內容應具體明確。
Tag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