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總承包模式中,業主方要多方面綜合選擇總承包商,也有利于工程總承包商優化企業能力,實現業主與承包商雙贏。
一、資質要求
工程總承包項目在招標時通常只對項目的建設規模、投資額度、功能目標作了大致要求和條件說明,在沒有設計圖的情況下,項目的實施對于總承包商的組織策劃和設計施工能力要求非常高。因此本文建議業主方在進行總承包商選擇時嚴格要求雙資質,并根據項目需求以及實際情況考察總承包商的項目業績、資歷信譽、技術設備及管理水平等能力素質。在遭遇總承包商資質條件不明或者總承包商在遇到資質認定問題的情況時,應在合同條款中進行明確,并在項目落成后實施嚴格的竣工驗收程序,避免可能出現的爭議。
業主方對總承包商資質要求從嚴,能提高建設單位的招標效率;有利于保障項目功能和業主方需求的實現;亦可促使企業積極進行技術升級,提高市場競爭力。
二、招標準備
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準備階段,業主方首先要明確項目的建設要求,在項目立項階段充分論述項目的可行性,提高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深度。其次結合項目類型考慮招標時點的選擇,例如使用國有資金為主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在此情況下,為了不違反規定的同時開展工程總承包,應在項目完成初步設計后再進行發包,因為初步設計完成后就有了初步設計圖紙并能按要求列出工程量清單。對于大型私人項目,業主方的發包在方案設計階段或初步設計批復后進行更為合理,結合地方主管部門的規定或指導性文件,以便進行項目的成本控制和合同的風險分配。
業主方亦可要求投標人發揮在設計和施工方面掌握的技術和方法,根據招標文件對方案設計進行更深入的優化,提高項目的功能和效益,對于總承包商反饋的合理設計在中標人評選時給予一定的加分。
三、評標辦法
業主在選擇總承包商時,其焦點往往在于投標人的設計和施工能力能否滿足業主在項目進度、質量、費用和風險等方面的綜合要求,而非投標報價。但綜合評估法自身也存在著缺陷以及可能被濫用的地方,例如:難以細致制定評分因素,規范評審項和評分標準;指標權重設置上,業主與投標者之間存在認知差異;由于企業資質、業績、信譽等因素參與綜合評估,可能會誘導掛靠行為的產生,擾亂建筑市場秩序;評標量化計分時存在過多的人為因素,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因此,建議業主方使用綜合評估法選擇工程總承
包商時,結合項目的建設需求、資金規模,確定評標指標體系,對投標者評審從商務、技術、管理三個指標進行綜合評價;引入承包商視角,在設定評估指標時采用承包商訪談法、專家意見調查法,將承包商的意見考慮進來;廣泛發布招標公告,提前預防圍標、串標,重視資格預審環節,保證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單位的質量;實行招標負責人終身責任制,強化檢查監督。
注明:
本文節選自《建筑經濟》2021年第一期"基于政策文件的工程總承包商選擇研究",作者:鄧嬌嬌、周祎,由"建筑經濟與管理"整理和改編,如需轉載務請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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