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否對外簽訂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四條規定,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相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屬于其他組織。
根據上述規定,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產生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也可以先以分公司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總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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