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住建部《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凡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具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范圍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具體規定如下:
第六條 凡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具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范圍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對于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的個體裝飾裝修從業者,應當持所在地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務工證明、本人身份證、暫時居住證,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機構登記備案,實行"登記注冊、培訓考核、技能鑒定、持證上崗"的制度。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
第七條 凡沒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個體裝飾裝修從業者上崗證書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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