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企業申請辦理資質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1)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2)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依法處以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3)建筑業企業未按照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 無資質但是卻承攬工程的違法行為
(1)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 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違法行為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對于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以及外資建筑業企業超越資質許可的業務范圍的,除上面處罰外,還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四 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公司名義承攬工程的違法行為
(1)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
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2 )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對于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除上面處罰外,還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五 違法分包行為
(1)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2)對于接受轉包、違法分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違法行為
(1)吊銷資質證書,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2)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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