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規范全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清晰征收主體與被征收人雙方權利邊界,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保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制定了《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協議(示范文本)》(電子版可在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下載),要求各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協議(示范文本)》對被征收房屋情況、房屋【住宅】【非住宅】補償方式選擇、貨幣補償方式、房屋產權調換方式、乙方(被征收人)搬遷期限、甲(房屋征收部門)乙(被征收人)雙方的義務和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約定內容進行了規范。
房屋產權調換方式方面,《協議(示范文本)》明確,甲方提供給乙方的產權調換房屋應當與該房屋所在項目商品房房屋質量、基礎配套設施、社區環境與服務標準相一致,且無權利負擔。并將地下儲藏室、車位等配套設施寫入協議。
甲乙雙方(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的義務和違約責任方面,《協議(示范文本)》明確,因乙方的責任,乙方未按期騰退被征收房屋及結清水、電、氣、暖、物業管理等有關費用、辦理完交驗房手續的,甲方有權順延支付貨幣補償金的時間并取消其所享受的征收獎勵事項。因乙方責任,乙方未按甲方通知的期限內辦理產權調換房屋安置手續的,甲方有權按照協議約定停發臨時安置費。在甲方交付產權調換用房時,未能取得房屋竣工驗收合格手續的,乙方有權拒絕接收產權調換用房,甲方應繼續支付臨時安置費。甲方交付的產權調換房屋標準應符合征收方案公示的標準,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征收方案公示的標準進行整改。
爭議解決方式方面,《協議(示范文本)》明確,甲、乙雙方由于履行本協議書所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防范逾期回遷方面,《協議(示范文本)》明確,因甲方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甲方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以規定標準為基數增加臨時安置費,逾期滿24個月以上的臨時安置費增加100%。
《協議(示范文本)》中還明確,協議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及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應在簽訂本協議的同時將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原件交由甲方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乙方選擇產權調換的,甲方協助乙方辦理產權調換房屋的不動產權證。除因法律法規規定或雙方約定外,甲、乙雙方不得要求對方增加額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