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F對各方面普遍關注的問題解答如下:
一、關于政策扶持范圍
1.對于未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貨物采購項目,以及預留份額項目中的非預留部分貨物采購包,大中型企業提供的貨物全部為小微企業制造,是否可以享受6%-10%的報價扣除?是否還有"雙小"(即直接參與采購活動的企業是中小企業,且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的要求?
答: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以下稱《辦法》)規定,在貨物采購項目中,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貨物由中小企業生產且使用該中小企業商號或者注冊商標)的,可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如果一個采購項目或采購包含有多個采購標的的,則每個采購標的均應由中小企業制造。在問題所述的采購項目或者采購包中,大型企業提供的所有采購標的均為小微企業制造的,可享受價格評審優惠政策。
2.在貨物采購項目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既有小微企業制造貨物,也有中型企業制造貨物的,是否享受《辦法》規定的小微企業扶持政策?
答:在貨物采購項目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既有中型企業制造,也有小微企業制造的,不享受辦法規定的小微企業扶持政策。
3.有些貨物采購項目涉及多種貨物和多個制造商,投標人從批發商或者經銷商處拿貨,而非從制造商處直接拿貨,難以獲知所有制造商的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數據。如果制造商提供給投標人的數據有誤或者故意提供虛假的數據,是否認定投標人虛假投標(投標人沒有主觀故意)?
答:投標人應當對其出具的《中小企業聲明函》真實性負責,投標人出具的《中小企業聲明函》內容不實的,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在實際操作中,投標人希望獲得《辦法》規定政策支持的,應從制造商處獲得充分、準確的信息。對相關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確定相關信息真實、準確的,不建議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
4.對于既有貨物又有服務的采購項目,應當如何判斷供應商是否屬于中小企業?
答:采購人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和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擬采購項目是貨物、工程還是服務項目。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的供應商應當滿足下列條件:在貨物采購項目中,貨物應當由中小企業制造,不對其中涉及的服務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工程采購項目中,工程應當由中小企業承建,不對其中涉及的貨物的制造商和服務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服務采購項目中,服務的承接商應當為中小企業,不對其中涉及的貨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5.對于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聯合體是否享受對中小企業的預留份額政策?
答:聯合體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聯合體各方所提供貨物、工程、服務均為中小企業制造、承建、承接的,聯合體視同中小企業,享受對中小企業的預留份額政策;聯合體各方提供貨物、工程、服務均為小微企業制造、承建、承接的,聯合體視同小微企業,享受對小微企業的預留份額政策。
6.《辦法》第二條中"但與大企業的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與大企業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除外。"負責人是什么意思?控股是否有股權比例的要求?管理關系是什么意思?
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毓墒侵赋鲑Y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以及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管理關系是指與不具有出資持股關系的單位之間存在的其他管理與被管理關系。與大企業之間存在上述情形的中小企業可依法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但不享受政府采購對中小企業的扶持政策。
二、關于可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情形
1.《辦法》第六條中"基礎設施限制"是指什么?
答:"基礎設施限制"主要是指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道路和交通設施等基礎設施條件限制。采購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判斷。
三、關于預留份額
1.《辦法》第八條規定:"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中"該部分"是指哪些?
答:"該部分"是指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項目。
四、關于價格評審優惠
1.在未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貨物采購項目中,小微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既有中型企業制造貨物,也有小微型企業制造貨物的,是否予以6%-10%的價格扣除?如扣除,那么是整體報價予以扣除,還是針對小微企業制造貨物的報價部分予以扣除?
答:按照《辦法》規定,如果題中所述貨物采購項目含有多個采購標的,只有當供應商提供的每個標的均由小微企業制造,才能享受6%-10%的價格扣除政策。如果小微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既有中型企業制造貨物,也有小微企業制造貨物的,不享受價格扣除相關政策。
2.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采購項目或者采購包,是否還需執行價格評審優惠的扶持政策?如需的話,中型企業是否享受價格扣除?
答: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或者采購包,不再執行價格評審優惠的扶持政策。
3.《辦法》第九條規定:"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但未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格分的,評標時應當在采用原報價進行評分的基礎上增加其價格得分的3%—5%作為其價格分。"若小微企業在工程建設項目中價格分為滿分,是否在滿分基礎上增加其價格分的3%—5%作為其價格分?
答:政府采購工程項目中對中小企業價格分加分屬于政策性加分,小微企業價格分即使是滿分也應當享受政策優惠,再給予加分。
4.《辦法》第九條規定:"接受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允許大中型企業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業分包的采購項目,對于聯合協議或者分包意向協議約定小微企業的合同份額占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此處的"小微企業"在貨物采購項目中是指企業本身,還是按照第四條的指其提供的產品屬于何種類型企業制造?
答:《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九條中關于聯合體和分包的規定中的"小微企業"應當滿足《辦法》第四條的相關規定,"小微企業的合同份額"應當為小微企業制造的貨物、承建的工程和承接的服務的合同份額。
五、關于采購標的所屬行業的確定
1.《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采購文件應當明確采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所屬行業。若一個采購項目中包含多個不同品種的產品,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要明確每種產品的行業嗎?
答: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根據采購項目具體情況,在采購文件中明確采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所屬行業。如果一個采購項目涉及多個采購標的的,應當在采購文件中逐一明確所有采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所屬行業。供應商根據采購文件中明確的行業所對應的劃分標準,判斷是否屬于中小企業?,F行中小企業劃分標準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筑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業服務業和其他未列明行業等十六類。
六、關于《中小企業聲明函》
1.附件1《中小企業聲明函》規定,無上一年度數據的新成立企業可不填報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相關數據,是否可以理解為,新成立企業全部劃分為中小企業?
答:新成立企業應參照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根據企業自身情況如實判斷。認為本企業屬于中小企業的,可按照《辦法》的規定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2.供應商需在《中小企業聲明函》中填寫相關企業(含聯合體中的中小企業、簽訂分包意向協議的中小企業)的具體情況。請問聯合體和分包企業均需按照聲明函格式提供企業信息嗎?
答:《中小企業聲明函》由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出具。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合同分包的,《中小企業聲明函》中需填寫聯合體中的中小企業或簽訂分包意向協議的中小企業相關信息。
3.是否只要供應商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受《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答:符合《辦法》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只要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受相關扶持政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聲明函之外的中小企業身份證明文件。
4.《中小企業聲明函》要求:"提供的貨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業制造"、"工程的施工單位全部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業(或者:服務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業承接)"。這是否與《辦法》中規定的聯合體參加、分包等措施相矛盾?
答:對于聯合體中由中小企業承擔的部分,或者分包給中小企業的部分,必須全部由中小企業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應商應當在聲明函"項目名稱"部分標明聯合體中中小企業承擔的具體內容或者中小企業的具體分包內容。
七、其他問題
1.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如何享受《辦法》規定的相關扶持政策?民辦非企業等社會組織是否可以享受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
答:關于殘疾人福利性單位享受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有關措施的問題,財政部正在研究完善與《辦法》的銜接措施,在相關文件印發前,仍按照《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財庫〔2017〕141號)有關規定執行。
關于社會組織享受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府采購政策問題,財政部正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