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來源:國務院客戶端
新華社北京7月2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基礎制度和支持政策。
《意見》指出,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屬性,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緩解住房租賃市場結構性供給不足,推動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促進實現全體人民住有所居。
《意見》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由政府給予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設,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城市人民政府要堅持供需匹配,科學確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目標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設計劃,并向社會公布;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出租和運營管理的全過程監督,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城市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負主體責任,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
《意見》提出以下支持政策。
一是進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可探索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允許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可將產業園區配套用地面積占比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允許將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二是簡化審批流程。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可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建設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由相關部門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
三是給予中央補助資金支持。中央對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任務予以補助。
四是降低稅費負擔并執行民用水電氣價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比照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五是進一步加強金融支持。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在實施房地產信貸管理時予以差別化對待。
《意見》要求,各地要做好政策銜接,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強化協作,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