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來源:中華建設網
日前,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明確:禁止違背農村村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禁止違法收回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禁止強迫農村村民搬遷退出宅基地。
這是《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自1998年全面修訂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訂。新《條例》有總則、國土空間規劃、耕地保護、建設用地、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等七章共67條。
關于建設用地,《條例》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等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公開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并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除依法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外,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
關于宅基地管理?!稐l例》明確,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將退出的宅基地優先用于保障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宅基地需求。
關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管理?!稐l例》鼓勵鄉村重點產業和項目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且已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在一定年限內有償使用。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約定及時支付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價款,并依法繳納相關稅費,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依法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條例》強調,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權益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介紹,新《條例》有諸多亮點值得關注。比如,《條例》明確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規則。新的《條例》在《土地管理法》關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入市交易規則,要求國土空間規劃要合理安排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布局和用途,促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同時,明確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方案的編制和審查要求。
《條例》明確了保障農村村民的宅基地權益。新的《條例》將"宅基地管理"單列一節。針對部分地方在合村并居中出現的侵犯農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權益的問題,新的《條例》專門作出四禁止規定:禁止違背農村村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禁止違法收回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禁止強迫農村村民搬遷退出宅基地。
《條例》使掛牌出讓有了法律地位。這次新的《條例》首次從行政法規層面確立了掛牌出讓方式的法律地位,規定:除依法可以采取雙方協議方式外,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
《條例》加大對土地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為了有效解決違法建筑的沒收問題,新的《條例》專門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在非法轉讓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于九十日內交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依法管理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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