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深入推進依法行政,近日,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對存在與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不一致、不銜接、不配套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修訂,包括當場行政處罰、行政處罰聽證、重大行政處罰集體討論決定等內容。
修訂出臺《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當場行政處罰有關規定》。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調整了當場行政處罰和當場收繳罰款的額度。對于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的,由以前的"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并可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人員應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如果當事人拒絕簽收,執法人員應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本次修訂還完善了實施當場行政處罰的程序,規范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明確了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申請強制執行等操作性規定。
修訂出臺《關于做好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聽證工作的通知》。本次修訂擴大了聽證范圍,在原基礎上將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納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聽證范圍。調整了啟動聽證程序的情形和標準,修改了較大數額罰款的標準,其中,涉及公民的,由"超過1000元"罰款提高到"超過3000元"罰款;涉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超過3萬元"罰款提高到"超過6萬元"罰款。另外,還將"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這一情形"新納入聽證啟動程序,具體標準為:沒收公民違法所得超過3000元,沒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所得超過6萬元。按照聽證程序,在聽證結束后,執法人員將根據聽證筆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使聽證程序更加規范,更好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修訂出臺《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重大行政處罰集體討論決定辦法》。根據《行政處罰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調整完善了重大行政處罰集體討論決定制度,明確了需要集體討論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范圍、實施集體討論決定的責權層級、啟動集體討論決定的程序和集體討論內容,為穩慎監管公正執法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