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黨中央"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建立"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規范我市住房租賃活動,維護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促進我市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了《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條例》在《民法典》和國家《住房租賃條例》(征求意見稿)的框架內,進一步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8部門關于持續整治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要求,針對住房租賃市場出現的新業態、面臨的新問題予以規范。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條例》共6章81條,分別是:總則、出租與承租、租賃服務、培育和發展、法律責任和附則。
意見反饋途徑:各方對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建議,請于2021年9月23日17:00前,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反饋至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傳真:55597634
郵箱:zhufangzulin@126.com
附上: 《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國有土地上住房租賃監督管理和住房租賃經營、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住房租賃活動的日常檢查和租賃當事人信息登記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侵害消費者權益以及廣告、價格等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房屋出租監督管理。
消防救援、金融監管、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出租與承租
(一)具備供水、供電等基本居住條件;
(二)符合國家和本市關于建筑、消防、治安、室內裝修等相關規定;
(三)按照規劃設計的套、間出租;
(四)人均使用面積和每個房間居住人數符合相關規定;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屬于違法建設的;
(二)經鑒定為危房的;
(三)室內裝修空氣質量不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住宅的起居室、廚房、衛生間、陽臺、儲藏室等不得單獨出租用于居住。
住房租賃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
(二)住房的坐落、面積、附屬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期限和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租賃期限;
(六)住房及附屬設施維修責任承擔;
(七)物業服務、水、電、熱、燃氣等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
(八)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制定和完善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使用。
提倡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
租賃雙方當事人在住房租賃合同中約定收取押金的,押金數額一般不超過1個月租金。
(一)不得向無身份證明的人出租住房;
(二)按照合同約定將租賃住房交付承租人;
(三)定期檢查租賃住房的使用情況;
(四)履行租賃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義務,保持租賃住房在租賃期限內符合約定的用途;
(五)未經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進入租賃住房;
(六)發現承租人涉嫌利用出租住房從事犯罪活動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承租人的個人信息。
出租人出賣租賃住房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斷水、斷電等方式迫使承租人返還租賃住房或承擔合同約定之外的費用。
出租人應在住宿人員入住前,當面核對住宿人員身份證件信息,即時通過規定的信息系統申報登記信息。具體規定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等另行制定。
第三章 租賃服務
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提供居間、代理服務。住房租賃企業可以提供轉租服務。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提供轉租服務。
(一)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企業,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其名稱和經營范圍均應當包含"住房租賃"相關字樣。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營范圍應當包含"房地產經紀";
(二)具備相應的資金、專業人員和管理能力,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三)經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具體規定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房屋狀況說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租賃期限;
(二)意向租金、押金、傭金;
(三)裝修完成時間;
(四)物業服務、水、電、熱、燃氣等費用標準及承擔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出租人、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真實、準確、有效。已成交或撤銷委托的房源信息應在5個工作日內從各種渠道上撤銷。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展示、推廣房源信息的應當取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并符合相關規定,留存委托書、委托人身份信息資料和不動產權證或其他證明不動產權利歸屬的合法憑證復印件,留存時間不少于3年。
(一)提供材料不齊全的;
(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信息卡或使用他人信息卡的從業人員;
(四)被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依法限制發布的。
住房租賃合同期滿,出租人和承租人續訂或重新簽訂住房租賃合同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再次收取傭金。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應當如實、準確填報網簽合同信息,不得填報虛假信息或為當事人虛假網簽提供服務。
住房租賃合同或經紀服務合同發生變更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及時變更網簽住房租賃合同和經紀服務合同。
(一)哄抬租金、捆綁消費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二)渲染、炒作住房租賃市場趨勢、價格;
(三)未按出租人書面委托價格對外發布、展示、推廣房源信息;
(四)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辦理從業人員信息卡;
(五)涂改、偽造、變造、買賣、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從業人員信息卡;
(六)非法收集、存儲、買賣、公開、使用、加工、傳輸他人信息;
(七)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或收取費用。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代收代付租金、押金,不得賺取租金差價。
因住房租賃企業違約導致住房租賃合同解除且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住房租賃企業不得收取裝修費用。
第四章 培育和發展
鼓勵將低效、閑置的辦公、商業、旅(賓)館、廠房、倉儲等非居住房屋建筑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具體規定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按規定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設租賃住房,或者將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為租賃住房,納入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的,水、電、燃氣、供熱價格執行居民生活類標準。
鼓勵村民將宅基地房屋依法交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出租,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引入規?;?、專業化住房租賃企業統一運營。
改建租賃住房、集體土地租賃住房只能用于出租,不得分割銷售或變相分割銷售。
支持住房租賃企業在公開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等,募集資金只能用于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互聯網信息發布平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具體規定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組織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一)出租住房不具備供水、供電等基本居住條件,不符合國家和本市關于建筑相關規定的;
(二)出租住房未按規劃設計的套、間出租的;
(三)出租住房不符合本市規定的人均使用面積和每個房間居住人數要求的;
(四)將住房的起居室、廚房、衛生間、陽臺、儲藏室等單獨出租用于居住的;
(五)出租危房用于居住的;
(六)出租室內裝修空氣質量不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住房用于居住的。
(一)違反本條例第35條規定,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規定公示相關內容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39條第三款規定,未按要求留存委托書、委托人身份信息資料和不動產權證明或其他合法憑證復印件的;
(三)已成交或撤銷委托的房源信息未按規定撤銷的。
(一)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人員未實名從業,或未按要求辦理、使用從業人員信息卡的;
(二)住房租賃合同和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務的從業人員簽字并注明從業人員信息卡號的;
(三)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規定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或未書面告知承租人的;
(四)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本條例第39條第二款規定,違規發布房源信息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39條第三款規定,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展示、推廣的房源信息未取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的;
(六)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本條例規定網簽住房租賃合同和經紀服務合同的;
(七)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辦理從業人員信息卡的,或涂改、偽造、變造、買賣、租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從業人員信息卡的。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的,對相關從業人員給予警告,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本條例第32條第三款,從事轉租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33條第(一)項,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規定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或者名稱和經營范圍未包含相應內容的;
(三)轉租住房超過規定數量,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
(四)住房租賃合同期滿,當事人續約或重新簽訂住房租賃合同,房地產經紀機構再次收取傭金的;
(五)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不符合相應資金、專業人員和管理標準,或未按規定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
(六)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單次收取的租金超過3個月租金總和且未納入監管的;
(七)住房租賃企業收取的押金數額超過1個月租金,或未按規定通過第三方專用賬戶托管的;
(八)租賃企業未建立健全信息查驗、安全保障、定期檢查租賃住房等內部管理制度并組織落實的;
(九)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渲染、炒作住房租賃市場趨勢、價格的;
(十)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出租人書面委托價格對外發布、展示、推廣房源信息的;
(十一)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本市住房租金調控措施的;
(十二)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互聯網信息發布平臺不及時、如實提供相關信息的;
(十三)違反本條例第50條規定,住房租賃企業違規裝修,或違規收取裝修費用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存在哄抬租金、捆綁消費等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租賃住房存在治安隱患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出租人向無身份證明的人出租住房,或者發現承租人存在涉嫌利用出租住房從事犯罪活動嫌疑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出租人按日或按小時出租本市國有土地上住宅,未按規定登記信息的,責令改正,可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出租人未經承租人同意擅自進入租賃住房的;或出租人采取暴力、威脅或者斷水、斷電等方式迫使承租人返還租賃住房或承擔合同約定以外費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