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國家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全面推行電力業務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為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有關要求,國家能源局決定全面推行電力業務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結合電力業務資質許可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貫徹落實"證照分離"改革要求,全面推行電力業務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創新許可服務理念和管理方式,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實現審批更精簡、監管更高效、服務更優質,助力能源高質量發展。
二、工作目標
自方案印發之日起,辦理電力業務許可、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事項時實行告知承諾制,以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清楚告知、企業和群眾誠信守諾為重點,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許可模式,從制度層面為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提供更大便利。
三、工作內容
(一)明確告知承諾制的適用范圍
辦理電力業務許可、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所有事項適用告知承諾制。
(二)確定告知承諾制的適用對象
辦理電力業務許可、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事項時,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按照一般程序辦理。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規范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
國家能源局按照全面準確、權責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定許可告知承諾制辦理流程、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等格式文本(附件1-4),通過國家能源局資質和信用信息系統、派出機構對外服務場所及網站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書面(含電子文本,下同)告知的內容包括辦理事項名稱,審批依據,許可條件和材料要求,承諾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派出機構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范圍及時限等。書面承諾的內容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申請人自愿簽署告知承諾書并按要求提交材料,派出機構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四)加強事中事后核查
派出機構針對電力業務許可、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事項特點和各地區企業實際情況,按照事中事后核查指引(附件5),制定具體核查辦法,明確時間、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對于免予核查的事項,派出機構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許可的企業采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對采用隱瞞或欺騙等手段取得許可的,依法撤銷許可決定;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相關許可決定。違反《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等許可管理規定的,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
國家能源局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資質和信用信息系統等推進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派出機構要利用政務信息共享平臺、政務服務移動客戶端等收集、比對相關數據,實施在線核查,也可以通過檢查、勘驗等方式開展現場核查。確需現場核查的,要優化工作程序,避免增加企業和群眾負擔。相關數據尚未實現網絡共享、難以通過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
(五)加強信用監管
國家能源局加強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依法科學界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建立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完善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派出機構應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依托資質和信用信息系統,推進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監管,對于存在隱瞞、欺騙等承諾不實情形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對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懲戒措施。
(六)強化風險防范措施
國家能源局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許可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派出機構要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通過對外服務場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許可決定、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做好有關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保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國家能源局切實加強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監督指導,持續完善制度建設,及時研究解決推行告知承諾制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派出機構要結合本地實際,多措并舉,精心組織實施,落實方案要求,總結經驗,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
(二)做好宣傳培訓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要組織開展告知承諾制宣傳及培訓工作,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渠道廣泛宣傳,加強政策解讀,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為全面推行電力業務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附件:1.許可告知承諾制辦理流程
2.許可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
3.電力業務許可告知承諾書
4.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告知承諾書
5.事中事后核查指引
附件1
許可告知承諾制辦理流程
一、申請
申請人適用告知承諾制并自愿選擇以告知承諾方式辦理許可的,對照行政許可機關告知的內容,通過國家能源局資質和信用信息系統填寫申請表并提交告知承諾書及申請材料(辦事指南、填報說明等可通過國家能源局資質和信用信息系統http://zzxy.nea.gov.cn/#/gateway、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外服務場所及網站等渠道獲?。?。
二、受理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申請人提交材料進行審查(含網絡核驗),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單。受理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
三、審查與決定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根據申請人提交的告知承諾書和申請材料,受理后當場作出許可決定。
四、信息公開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7日內,通過對外服務場所、網站等渠道公開許可決定、申請人的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
五、核查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6個月內,對申請人承諾內容進行事中事后核查。具備數據共享條件的部分進行網絡核驗,不具備數據共享條件的部分根據企業申請許可事項類別和信用狀況按不同比例開展核查或免核查。
許可告知承諾制具體辦理流程圖附后。
許可告知承諾制辦理流程圖
附件2
許可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辦事指南適用于告知承諾制辦理電力業務許可、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所有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按照一般程序辦理。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二、審批依據
(一)電力業務許可證
1.《行政許可法》
2.《電力法》
3.《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4.《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5.《電力監管條例》
6.《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
(二)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1.《行政許可法》
2.《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3.《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4.《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
三、辦理機構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
四、決定機構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
五、許可方式
告知承諾制。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法定條件
(一)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
2.具有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財務能力。
3.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工作經歷,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者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4.發電項目建設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
5.發電設施具備發電運行的能力。
6.發電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二)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輸電類)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
2.具有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財務能力。
3.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工作經歷,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者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4.輸電項目建設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
5.具有與申請從事的輸電業務相適應的輸電網絡。
6.輸電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通過竣工驗收。
7.輸電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三)傳統供電企業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
2.具有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財務能力。
3.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工作經歷,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者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4.具有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供電營業區。
5.具有與申請從事供電業務相適應的供電網絡和營業網點。
6.承諾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義務。
7.供電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四)擁有配電網運營權售電公司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
2.配電網項目經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核準或審批。
3.具有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財務能力,其中資產總額不得低于2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不低于總資產的20%。
4.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工作經歷,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者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5.具有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供(配)電區域劃分意見或企業間自主達成的供(配)電區域劃分協議。
6.具有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配電網絡和營業網點。
7.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服務和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義務,退出配電業務時履行配電網運營權移交義務。
8.無嚴重失信信用記錄,確保誠實守信經營。
(五)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應當具備法人資格及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與開展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相適應的凈資產,其所占總資產比例不低于15%。
2.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應具備的條件:
(1)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分別擁有5年以上與所申請許可證類別相適應的電力設施安裝、維修或試驗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其中申請一級許可證的,應具有電力相關專業高級職稱。
(2)申請四級至五級許可證的,分別擁有3年以上與所申請許可證類別相適應的電力設施安裝、維修或試驗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初級以上職稱。
3.專業技術及技能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1)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電力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分別不少于50人、30人和15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的分別不少于30人、15人和5人;電力相關專業技能人員分別不少于60人、30人和20人,其中高壓電工分別不少于30人、15人和10人。
(2)申請四級至五級許可證的,電力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分別不少于10人和5人;電力相關專業技能人員分別不少于15人和5人,其中高壓電工分別不少于8人和3人。
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專業技術及技能人員均不得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技術負責人可由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兼任,安全負責人應專人專崗。
4.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除具備上述規定的相應條件外,還應具有下列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業績:
(1)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類許可證的,最近3年內應分別具有從事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千伏以下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變(配)電及線路設施的安裝活動業績,且質量合格;在此期間從事電力設施安裝業務的最高年度工程結算收入分別不少于2億元、1億元和3000萬元。
(2)申請一級至三級承修類或承試類許可證的,最近2年均應分別具有從事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千伏以下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變(配)電及線路設施的維修或試驗活動業績。
八、辦理基本流程
1.申請人登錄國家能源局資質和信用信息系統http://zzxy.nea.gov.cn/#/gateway,點擊企業工商登記所在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許可辦理鏈接,確定申請事項并下載告知承諾書。
2.申請人根據填報要求,填寫并提交申請材料和告知承諾書。
3.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接收告知承諾書和申請材料,審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審查,申請事項不屬于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職權范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申請事項屬于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作出受理決定并出具受理單。
4.行政許可申請正式受理后,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當當場作出許可決定。
5.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7日內,通過對外服務場所、網站等渠道公開許可決定、申請人的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
6.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根據行政許可決定書制作許可證;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九、辦理時限
申請人自愿簽署告知承諾書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受理后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十、辦理方式
全程網上辦理。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所有許可事項辦理均不收費。
十二、結果送達方式
郵寄或者自取許可證,具體送達方式由申請人自主選擇確定。
十三、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參見《行政許可法》《電力監管條例》《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中有關規定。
十四、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向國家能源局投訴;對于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能源監管熱線:12398。
十五、辦公時間、地址及咨詢受理聯系方式
辦公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
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辦公地址、咨詢受理聯系方式查詢網址http://zizhi.nea.gov.cn/html/ywbl/sldw/。
附件3-1
編號:
電力業務許可告知承諾書
(發電類)
國家能源局編制
行政許可機關的告知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全面推行電力業務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行政許可機關就告知承諾制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行政許可事項告知如下。
一、審批依據
1.《行政許可法》
2.《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3.《電力監管條例》
4.《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
二、法定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
2.具有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財務能力。
3.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工作經歷,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者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4.發電項目建設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
5.發電設施具備發電運行的能力。
6.發電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三、應當提交的材料
1.行政許可事項對應的《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表(發電類)》(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
2.《電力業務許可告知承諾書(發電類)》(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
3.辦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四、應妥善保存以備核查的材料
告知承諾制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相關業務的,應當具備能夠支撐許可條件的材料(申請許可時免于提交,但應妥善保存以備核查)。
(一)新申請
1.企業最近2年的年度財務報告;成立不足2年的,企業成立以來的年度財務報告。
經營以下發電業務的企業具有資產負債表即可:總裝機容量50MW及以下的小水電;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含垃圾發電)、海洋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余熱余壓余氣發電、煤礦瓦斯發電等資源綜合利用發電。
2.企業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或崗位培訓合格證書、任職文件(申請人為其下屬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提出申請的,提交下屬不具備法人資格企業的情況)。
經營以下發電業務的企業:總裝機容量50MW及以下的小水電;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含垃圾發電)、海洋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余熱余壓余氣發電、煤礦瓦斯發電等資源綜合利用發電。企業安全負責人、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允許一人兼任多項職務。
3.發電項目建設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的材料(實際建設規模原則上應當與審批、核準或備案的規模一致)。
4.發電項目通過竣工驗收的材料;未組織竣工驗收的,具有發電機組通過啟動驗收的材料或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并網通知書》或質量監督檢查報告。
5.發電項目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實際建設規模應符合審批規模要求)。
6.核電機組除上述要求外,申請人還應當具備核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核電機組功率釋放點批復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首次裝料階段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
(二)許可事項變更
1.新(改)建發電機組投入運營
(1)發電項目建設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的材料(實際建設規模原則上應當與審批、核準或備案的規模一致)。
(2)發電項目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實際建設規模應符合審批規模要求)。
(3)發電項目通過竣工驗收的材料;未組織竣工驗收的,具有發電機組通過啟動驗收的材料或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并網通知書》或質量監督檢查報告。
(4)核電機組除上述要求外,申請人還應當具備核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核電機組功率釋放點批復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首次裝料階段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
2.取得已運營的發電機組
(1)機組所有權合法轉移的材料,如合同、協議等,涉及國有資產轉讓的需提供國資委批復材料。
(2)發電項目建設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的材料(實際建設規模原則上應當與審批、核準或備案的規模一致)。
(3)發電項目通過竣工驗收的材料;未組織竣工驗收的,具有發電機組通過啟動驗收的材料或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并網通知書》或質量監督檢查報告。
(4)發電項目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實際建設規模應符合審批規模要求)。
3.轉讓已運營的發電機組
機組所有權合法轉移的材料,如合同、協議等,涉及國有資產轉讓的需提供國資委批復材料。
4.機組退役
機組退役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材料。
(三)登記事項變更
1.涉及營業執照相關信息的變更
法定代表人、住所、申請人名稱(法人企業名稱)、登記名稱(下屬非法人企業名稱)變更的,需具備變更后的營業執照。
2.涉及機組登記信息的變更
機組編號、機組容量、機組類型、機組調度關系、機組所屬電力市場,需具備變更的有效材料。例如機組類型、機組容量變更的,需具備經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同意的材料;調度關系變更的,需具備并網調度協議;投產日期變更的,需具備啟動驗收報告等能反映機組投產日期的材料。
3.機組所在電廠信息的變更
機組所在電廠名稱、住所、所有人變更,需具備相關審批材料合同或協議等。
(四)機組延長服役期
1.符合產業政策、節能減排政策的相關材料(例如機組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及地方標準的材料等)。
2.機組安全評估、壽命評估等材料。
(五)許可證延續
涉及許可條件保持的財務、人員要求等材料。
(六)許可證注銷
與注銷事由相應的材料。
五、辦理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以告知承諾制方式提出許可申請的,對照行政許可機關告知的內容,通過國家能源局資質和信用信息系統填寫并提交告知承諾書及申請材料。
(二)受理
行政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交材料進行審查(含網絡核驗),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單。受理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
(三)審查與決定
行政許可機關根據申請人提交的告知承諾書和申請材料,受理后當場作出許可決定。
(四)信息公開
行政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7日內,通過對外服務場所、網站等渠道公開許可決定、申請人的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對有關告知承諾的投訴和舉報。
六、事中事后監管
1.行政許可機關在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6個月內通過信息共享、網絡核驗、查驗申請人提交備查材料、現場核查或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承諾內容進行核查,并根據許可事項類別和申請人信用狀況確定核查比例。
2.行政許可機關對申請人告知承諾信用信息進行記錄、歸集、推送。存在隱瞞、欺騙等承諾不實情形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按照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監管,對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關懲戒措施。
3.行政許可機關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信用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
七、法律責任
1.行政許可機關在審查中發現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一年內不再受理其許可申請。
2.行政許可機關在核查或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對采用隱瞞或欺騙等手段取得許可的,依法撤銷許可決定,并按照《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相關許可決定。曾作出虛假承諾的,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制。
3.拒絕或者阻礙行政許可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按照《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四條,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不實承諾、虛假承諾、違反承諾所造成的損失由申請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行政許可機關:
申請人的承諾
本單位就申請的 行政許可事項,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報和提交的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許可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本單位符合行政許可機關告知的條件要求。
(四)本單位能夠提交行政許可機關告知的相關材料,并愿意按照規定接受后續核查。
(五)本單位愿意承擔虛假承諾、不實承諾、違反承諾所造成的損失和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六)所做承諾是本單位真實意思的表示。
法定代表人(簽字):
申請人(蓋章):
日期:
附件3-2
編號:
電力業務許可告知承諾書
(輸電類)
國家能源局編制
行政許可機關的告知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全面推行電力業務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行政許可機關就告知承諾制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輸電類)行政許可事項告知如下。
一、審批依據
1.《行政許可法》
2.《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3.《電力監管條例》
4.《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
二、法定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
2.具有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財務能力。
3.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工作經歷,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者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4.輸電項目建設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
5.具有與申請從事的輸電業務相適應的輸電網絡。
6.輸電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通過竣工驗收。
7.輸電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三、電能質量和服務質量管理
為保證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促進電力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申請人在取證后從事輸電業務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電能質量和服務質量的規定和標準,并接受能源監管機構監督管理。
1.執行調度規則,遵守調度紀律,保證電力系統的運行可靠性和電能質量。
2.按照國家規劃,投資建設輸電線路和變電設施,保證為用戶提供容量適度、結構合理的輸電通道和網絡。
3.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強制標準,為社會提供安全、優質、價格合理的輸電服務。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電力普遍服務義務,并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成本補償。
四、應當提交的材料
1.行政許可事項對應的《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表(輸電類)》(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
2.《電力業務許可告知承諾書(輸電類)》(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
3.辦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五、應妥善保存以備核查的材料
告知承諾制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輸電類)相關業務的,應當具備能夠支撐許可條件的材料(申請許可時免于提交,但應妥善保存以備核查)。
(一)新申請
1.企業最近2年的年度財務報告;成立不足2年的,企業成立以來的年度財務報告。
2.企業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或崗位培訓合格證書、任職文件(申請人為其下屬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提出申請的,提交下屬不具備法人資格企業的情況)。
3.輸電項目建設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的材料(實際建設規模原則上應當與審批或核準的規模一致)。
4.輸電項目通過竣工驗收的材料。
5.輸電項目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或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和要求的其他形式合法材料(實際建設規模應符合審批規模要求)。
(二)許可事項變更
1.主網架中新(改)建輸電設施投入運營
(1)設施建設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文件(實際建設規模應符合審批或核準規模要求)。
(2)輸電項目相關設施的竣工驗收材料。
(3)輸電項目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或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和要求的其他形式合法材料(實際建設規模應符合審批規模要求)。
2.主網架中終止運營輸電設施
終止運營輸電設施經過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材料。
(三)登記事項變更
1.涉及營業執照相關信息的變更
法定代表人、住所、申請人名稱(法人企業名稱)、登記名稱(下屬非法人企業名稱)變更的,需具備變更后的營業執照。
2.輸電網絡覆蓋范圍變更
輸電網絡覆蓋范圍變更的相關材料。
3.主要輸電設備情況變更
輸電線路長度、變電設備容量變更的具體材料。
(四)許可證延續
涉及許可條件保持的財務、人員要求等材料。
(五)許可證注銷
與注銷事由相應的材料。
六、辦理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以告知承諾制方式提出許可申請的,對照行政許可機關告知的內容,通過國家能源局資質和信用信息系統填寫并提交告知承諾書及申請材料。
(二)受理
行政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交材料進行審查(含網絡核驗),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單。受理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
(三)審查與決定
行政許可機關根據申請人提交的告知承諾書和申請材料,受理后當場作出許可決定。
(四)信息公開
行政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7日內,通過對外服務場所、網站等渠道公開許可決定、申請人的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對有關告知承諾的投訴和舉報。
七、事中事后監管
1.行政許可機關在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6個月內通過信息共享、網絡核驗、查驗申請人提交備查材料、現場核查或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承諾內容進行核查,并根據許可事項類別和申請人信用狀況確定核查比例。
2.行政許可機關對申請人告知承諾信用信息進行記錄、歸集、推送。存在隱瞞、欺騙等承諾不實情形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按照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監管,對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關懲戒措施。
3.行政許可機關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信用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
八、法律責任
1.行政許可機關在審查中發現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一年內不再受理其許可申請。
2.行政許可機關在核查或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對采用隱瞞或欺騙等手段取得許可的,依法撤銷許可決定,并按照《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相關許可決定。曾作出虛假承諾的,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制。
3.拒絕或者阻礙行政許可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按照《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四條,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不實承諾、虛假承諾、違反承諾所造成的損失由申請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行政許可機關:
申請人的承諾
本單位就申請的 行政許可事項,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報和提交的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許可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本單位符合行政許可機關告知的條件要求。
(四)本單位能夠提交行政許可機關告知的相關材料,并愿意按照規定接受后續核查。
(五)本單位愿意承擔虛假承諾、不實承諾、違反承諾所造成的損失和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六)所做承諾是本單位真實意思的表示。
法定代表人(簽字):
申請人(蓋章):
日期:
附件3-3
編號:
電力業務許可告知承諾書
(供電類—傳統供電公司用)
國家能源局編制
行政許可機關的告知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全面推行電力業務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行政許可機關就傳統供電公司告知承諾制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行政許可事項告知如下。
一、審批依據
1.《行政許可法》
2.《電力法》
3.《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4.《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5.《電力監管條例》
6.《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
二、法定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
2.具有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財務能力。
3.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工作經歷,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者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4.具有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供電營業區。
5.具有與申請從事供電業務相適應的供電網絡和營業網點。
6.承諾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義務。
7.供電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三、電力社會普遍服務義務
為促進電力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供電企業在從事供電業務經營活動中,應遵守國家有關電力社會普遍服務義務的規定和標準。如違反有關規定,將接受能源監管機構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和相關懲戒。
1.執行電力市場規則,遵守商業道德,優質服務、誠實信用。
2.按照國家規定,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義務,保障任何人能夠以普遍可以接受的價格獲得最基本的供電服務,并有權獲得國家規定的成本補償。
3.全面貫徹落實經國務院同意印發的《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全面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 持續優化用電營商環境的意見》(發改能源規〔2020〕1479號),2022年底前,實現居民用戶和低壓小微企業用電報裝"三零"服務、高壓用戶用電報裝"三省"服務,用電營商環境持續優化。不得對用戶受電工程進行"三指定"。
4.按照供用電合同規定的數量、質量、時間、方式,連續向用戶提供合格、可靠的電能。
四、應當提交的材料
1.行政許可事項對應的《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表(供電類—傳統供電公司用)》(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
2.《電力業務許可告知承諾書(供電類—傳統供電公司用)》(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
3.辦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4.供電區域地理平面圖。
五、應妥善保存以備核查的材料
告知承諾制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相關業務的,應當具備能夠支撐許可條件的材料(申請許可時免于提交,但應妥善保存以備核查)。
(一)新申請
1.企業最近2年的年度財務報告;成立不足2年的,企業成立以來的年度財務報告。
2.企業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或崗位培訓合格證書、任職文件(申請人為其下屬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提出申請的,提交下屬不具備法人資格企業的情況)。
3.供電營業區域相關材料包括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供(配)電區域劃分意見或企業間自主達成的供(配)電區域劃分協議。
4.供電營業區域供電網絡分布概況(供電網絡分布圖)。
5.設立的供電營業分支機構及其相應的供電營業區域概況。
6.供電項目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或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和要求的其他形式合法材料(實際建設規模應符合審批規模要求)。
(二)許可事項變更—供電營業區范圍變更
1.具有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供電區域變更意見或企業間自主達成的供電區域變更協議。
2.供電網絡分布圖。
(三)登記事項變更
1.涉及營業執照相關信息的變更
法定代表人、住所、申請人名稱(法人企業名稱)、登記名稱(下屬非法人企業名稱)變更的,需具備變更后的營業執照。
2.供電營業分支機構變更
供電營業分支機構變更的相關材料。
3.主要設施設備情況變更
供電線路長度、供電設備容量變更的具體材料。
(四)許可證延續
涉及許可條件保持的財務、人員要求等材料。
(五)許可證注銷
與注銷事由相應的材料。
六、辦理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以告知承諾制方式提出許可申請的,對照行政許可機關告知的內容,通過國家能源局資質和信用信息系統填寫并提交告知承諾書及申請材料。
(二)受理
行政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交材料進行審查(含網絡核驗),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單。受理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
(三)審查與決定
行政許可機關根據申請人提交的告知承諾書和申請材料,受理后當場作出許可決定。
(四)信息公開
行政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7日內,通過對外服務場所、網站等渠道公開許可決定、申請人的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對有關告知承諾的投訴和舉報。
七、事中事后監管
1.行政許可機關在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6個月內通過信息共享、網絡核驗、查驗申請人提交備查材料、現場核查或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承諾內容進行核查,并根據許可事項類別和申請人信用狀況確定核查比例。
2.行政許可機關對申請人告知承諾信用信息進行記錄、歸集、推送。存在隱瞞、欺騙等承諾不實情形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按照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監管,對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關懲戒措施。
3.行政許可機關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信用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
八、法律責任
1.行政許可機關在審查中發現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一年內不再受理其許可申請。
2.行政許可機關在核查或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對采用隱瞞或欺騙等手段取得許可的,依法撤銷許可決定,并按照《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相關許可決定。曾作出虛假承諾的,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制。
3.拒絕或者阻礙行政許可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按照《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四條,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不實承諾、虛假承諾、違反承諾所造成的損失由申請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行政許可機關:
申請人的承諾
本單位就申請的 行政許可事項,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報和提交的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許可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本單位符合行政許可機關告知的條件要求。
(四)本單位能夠提交行政許可機關告知的相關材料,并愿意按照規定接受后續核查。
(五)本單位愿意承擔虛假承諾、不實承諾、違反承諾所造成的損失和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六)所做承諾是本單位真實意思的表示。
法定代表人(簽字):
申請人(蓋章):
日期:
附件3-4
編號:
電力業務許可告知承諾書
(供電類—擁有配電網運營權售電公司用)
國家能源局編制
行政許可機關的告知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全面推行電力業務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行政許可機關就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告知承諾制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行政許可事項告知如下。
一、審批依據
1.《行政許可法》
2.《電力法》
3.《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4.《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5.《電力監管條例》
6.《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
二、法定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
2.配電網項目經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核準或審批。
3.具有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財務能力,其中資產總額不得低于2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不低于總資產的20%。
4.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工作經歷,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者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5.具有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供(配)電區域劃分意見或企業間自主達成的供(配)電區域劃分協議。
6.具有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配電網絡和營業網點。
7.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服務和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義務,退出配電業務時履行配電網運營權移交義務。
8.無嚴重失信信用記錄,確保誠實守信經營。
三、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服務和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義務
為促進電力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配電企業在從事供(配)電業務經營活動中,遵守國家有關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服務和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義務的規定和標準。如違反有關規定,將接受能源監管機構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和相關懲戒。
1.全面了解許可準入、電力市場交易相關政策和規則,知悉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應負的責任和可能發生的風險,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規定、市場規則和交易機構有關規定從事交易活動,遵守商業道德,優質服務、誠實信用。
2.承擔配電網安全責任,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按照國家、電力行業和地方相關標準提供安全、可靠的電力供應。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義務,依法保障任何人能夠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獲得最基本的供電服務。
4.全面貫徹落實經國務院同意印發的《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全面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 持續優化用電營商環境的意見》(發改能源規〔2020〕1479號),2022年底前,實現居民用戶和低壓小微企業用電報裝"三零"服務、高壓用戶用電報裝"三省"服務,用電營商環境持續優化。不得對用戶受電工程進行"三指定"。
5.按照供用電合同規定的數量、質量、時間及方式,連續向用戶提供合格、可靠的電能。
6.向非市場主體提供保底供電服務。在售電公司無法為其簽約用戶提供售電服務時,直接啟動保底供電服務。
7.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電網接入服務、配電服務及增值服務,不得干預用戶自主選擇售電公司。
8.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配電網絡的運行、檢修信息和供電質量、服務質量等信息。受委托承擔電力統計工作。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政府指定網站和"信用中國"等網站上公示公司資產、經營狀況等情況和信用承諾,依法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報。
10.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開展安全培訓工作,配備安全監督人員;具有與承擔配電業務相適應的機具設備和維修人員,承擔對外委托有資質的承裝(修、試)隊伍的監管責任;具有與配電業務相匹配并符合調度標準要求的場地設備和人員。
四、履行配電網運營權移交義務
在從事配電業務經營活動中,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標準,依法運營,嚴格履行規定的各項義務,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及用戶的合法權益,退出配電業務時應履行以下義務。
1.自愿終止配電業務時,承諾提前6個月向社會公示,妥善處理配電資產、債權債務及合同約定事項,并與承接其配電網運營權的公司完成交接后,向本行政許可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
2.被強制終止配電業務時,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各項資產轉讓或業務移交工作,處理好其他相關事宜。
五、應當提交的材料
1.行政許可事項對應的《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表(供電類—擁有配電網運營權售電公司用)》(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
2.《電力業務許可告知承諾書(供電類—擁有配電網運營權售電公司用)》(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
3.辦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4.配電區域地理平面圖。
六、應妥善保存以備核查的材料
告知承諾制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相關業務的,應當具備能夠支撐許可條件的材料(申請許可時免于提交,但應妥善保存以備核查)。
(一)新申請
1.企業最近2年的年度財務報告;成立不足2年的,企業成立以來的年度財務報告。
2.企業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任職文件。
3.配電網項目經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核準或審批文件(實際建設規模原則上應當與核準或審批的規模一致)。
4.配電營業區域相關材料包括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供(配)電區域劃分意見或企業間自主達成的供(配)電區域劃分協議。
5.配電營業區域配電網絡分布概況(配電網絡分布圖)。
6.設立的配電營業分支機構及相應的配電營業區域概況。(二)許可事項變更—配電區域范圍變更
1.具有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配電區域變更意見或企業間自主達成的配電區域變更協議。
2.配電網絡分布圖。
(三)登記事項變更
1.涉及營業執照相關信息的變更
法定代表人、住所、申請人名稱變更的,需具備變更后的營業執照。
2.配電營業分支機構變更
配電營業分支機構變更的相關材料。
3.主要設施設備情況變更
配電線路長度、配電設備容量變更的具體材料。
(四)許可證延續
涉及許可條件保持的財務、人員要求等材料。
(五)許可證注銷
與注銷事由相應的材料。
七、辦理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以告知承諾制方式提出許可申請的,對照行政許可機關告知的內容,通過國家能源局資質和信用信息系統填寫并提交告知承諾書及申請材料。
(二)受理
行政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交材料進行審查(含網絡核驗),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單。受理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
(三)審查與決定
行政許可機關根據申請人提交的告知承諾書和申請材料,受理后當場作出許可決定。
(四)信息公開
行政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7日內,通過對外服務場所、網站等渠道公開許可決定、申請人的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對有關告知承諾的投訴和舉報。
八、事中事后監管
1.行政許可機關在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6個月內通過信息共享、網絡核驗、查驗申請人提交備查材料、現場核查或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承諾內容進行核查,并根據許可事項類別和申請人信用狀況確定核查比例。
2.行政許可機關對申請人告知承諾信用信息進行記錄、歸集、推送。存在隱瞞、欺騙等承諾不實情形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按照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監管,對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關懲戒措施。
3.行政許可機關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信用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
九、法律責任
1.行政許可機關在審查中發現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一年內不再受理其許可申請。
2.行政許可機關在核查或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對采用隱瞞或欺騙等手段取得許可的,依法撤銷許可決定,并按照《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相關許可決定。曾作出虛假承諾的,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制。
3.拒絕或者阻礙行政許可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按照《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四條,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不實承諾、虛假承諾、違反承諾所造成的損失由申請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行政許可機關:
申請人的承諾
本單位就申請的 行政許可事項,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報和提交的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許可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本單位符合行政許可機關告知的條件要求。
(四)本單位能夠提交行政許可機關告知的相關材料,并愿意按照規定接受后續核查。
(五)本單位愿意承擔虛假承諾、不實承諾、違反承諾所造成的損失和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六)所做承諾是本單位真實意思的表示。
法定代表人(簽字):
申請人(蓋章):
日期:
附件4
編號: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告知承諾書
國家能源局編制
行政許可機關的告知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全面推行電力業務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行政許可機關就告知承諾制辦理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行政許可事項告知如下。
一、審批依據
1.《行政許可法》
2.《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3.《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4.《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
二、法定條件
應當具備法人資格及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凈資產
具有與開展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相適應的凈資產,其所占總資產比例不低于15%。
(二)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
1.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分別擁有5年以上與所申請許可證類別相適應的電力設施安裝、維修或試驗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其中申請一級許可證的,應具有電力相關專業高級職稱。
2.申請四級至五級許可證的,分別擁有3年以上與所申請許可證類別相適應的電力設施安裝、維修或試驗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初級以上職稱。
(三)專業技術及技能人員
1.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電力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分別不少于50人、30人和15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的分別不少于30人、15人和5人;電力相關專業技能人員分別不少于60人、30人和20人,其中高壓電工分別不少于30人、15人和10人。
2.申請四級至五級許可證的,電力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分別不少于10人和5人;電力相關專業技能人員分別不少于15人和5人,其中高壓電工分別不少于8人和3人。
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各類人員均不得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技術負責人可由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兼任,安全負責人應專人專崗。
(四)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具有下列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業績
1.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類許可證的,最近3年內應分別具有從事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千伏以下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變(配)電及線路設施的安裝活動業績,且質量合格;在此期間從事電力設施安裝業務的最高年度工程結算收入分別不少于2億元、1億元和3000萬元。
2.申請一級至三級承修類或承試類許可證的,最近2年均應分別具有從事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千伏以下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變(配)電及線路設施的維修或試驗活動業績。
三、應當提交的材料
1.行政許可事項對應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表》(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
2.《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告知承諾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
3.辦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四、應妥善保存以備核查的材料
告知承諾制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相關業務的,除按要求填寫申請表并提交申請材料外,應當具有下列支撐其滿足許可條件的材料(申請許可時免于提交,但應妥善保存以備核查)。
(一)新申請、許可事項變更、有效期延續、合并、分立
1.法人營業執照。
2.提出申請前企業的最新期末財務報表。
3.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任職文件。
4.電力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憑證等。
5.電力相關專業技能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電工),由行政機關、行業協會、電力企業等部門單位頒發的電力相關職業技能(崗位)證書、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憑證等。
6.最近3年內從事電力設施安裝業務的最高年度工程結算收入憑證、工程合同等(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類許可證的備查)。
(二)登記事項變更
變更后的營業執照。
五、辦理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以告知承諾制方式提出許可申請的,對照行政許可機關告知的內容,通過國家能源局資質和信用信息系統填寫并提交告知承諾書及申請材料。
(二)受理
行政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交材料進行審查(含網絡核驗),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單。受理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
(三)審查與決定
行政許可機關根據申請人提交的告知承諾書和申請材料,受理后當場作出許可決定。
(四)信息公開
行政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7日內,通過對外服務場所、網站等渠道公開許可決定、申請人的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對有關告知承諾的投訴和舉報。
六、事中事后監管
1.行政許可機關在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6個月內通過信息共享、網絡核驗、查驗申請人提交備查材料、現場核查或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承諾內容進行核查,并根據許可事項類別和申請人信用狀況確定核查比例。
2.行政許可機關對申請人告知承諾信用信息進行記錄、歸集、推送。存在隱瞞、欺騙等承諾不實情形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按照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監管,對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關懲戒措施。
3.行政許可機關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信用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
七、法律責任
1.行政許可機關在審查中發現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按照《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一年內不再受理其許可申請。
2.行政許可機關在核查或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對采用欺騙等手段取得許可的,依法撤銷許可決定;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許可決定。存在欺騙等情形的,按照《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依法撤銷許可,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許可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曾作出虛假承諾的,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制。
3.拒絕或者阻礙行政許可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按照《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四條,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不實承諾、虛假承諾、違反承諾所造成的損失由申請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行政許可機關:
申請人的承諾
本單位就申請的 行政許可事項,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報和提交的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許可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本單位符合行政許可機關告知的條件要求。
(四)本單位能夠提交行政許可機關告知的相關材料,并愿意按照規定接受后續核查。
(五)本單位愿意承擔不實承諾、虛假承諾、違反承諾所造成的損失和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六)所做承諾是本單位真實意思的表示。
法定代表人(簽字):
申請人(蓋章):
日期:
附件5
事中事后核查指引
為加強和規范電力業務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事中事后監管,現就事中事后核查時間、方式等提出有關工作要求,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根據指引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細則,開展事中事后核查。
一、核查時間
以告知承諾制辦理電力業務許可、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事項的,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在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6個月內對申請人承諾的內容進行核查。
二、核查方式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以告知承諾制辦理取得許可的企業實行全覆蓋核查。
承諾內容具備數據共享條件的部分進行網絡核驗。
承諾內容不具備數據共享條件的部分,通過在線查看企業提交的備查材料、現場核查或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等方式核查。原則上以在線核查為主,對失信企業和許可級別較高的企業加大現場核查力度,核查可根據企業申請許可事項類別和信用狀況按不同比例開展。具體要求如下:
(一)電力業務許可證
1.新申請
全覆蓋核查。失信、嚴重失信的企業按100%的比例現場核查。
2.許可事項變更
發電企業新(改)建發電機組投入運營、取得或轉讓運營機組、發電機組退役變更:火電機組、核電機組及50MW以上水電機組全覆蓋核查;其他發電機組信用良好企業免予核查,守信企業按不低于同期申請守信企業總數20%的比例核查,失信、嚴重失信的企業按100%的比例現場核查。
輸電企業主網架中新(改)建輸變電設施投入運營、主網架輸電設施終止運營變更全覆蓋核查,失信、嚴重失信的企業按100%的比例現場核查。
供電企業(含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供(配)電區域變更全覆蓋核查,失信、嚴重失信的企業按100%的比例現場核查。
3.登記事項變更
機組類型、容量、投產日期、設計壽命變更全覆蓋核查,其他登記事項變更免予核查。
4.許可證延續
信用良好企業免予核查,守信企業按不低于同期申請守信企業總數20%的比例核查,失信、嚴重失信的企業按100%的比例現場核查。
5.發電機組延壽運行
火電機組、核電機組及50MW以上水電機組全覆蓋核查;其他發電機組信用良好企業免予核查,守信企業按不低于同期申請守信企業總數20%的比例核查,失信、嚴重失信的企業按100%的比例現場核查。
6.許可證注銷
輸電、供電企業(含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全覆蓋核查,失信、嚴重失信的企業按100%的比例現場核查,其他免予核查。
(二)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1.新申請、許可事項變更、合并、分立
全覆蓋核查。失信、嚴重失信的企業按100%的比例現場核查,許可級別較高的企業加大現場核查力度。
2.有效期延續
信用良好企業可免予核查,守信企業按不低于同期申請守信企業總數20%的比例核查,失信、嚴重失信的企業按100%的比例現場核查,許可級別較高的企業加大現場核查力度。
三、問題處理
在核查中發現承諾不實的,采取以下方式處理:
1.對采用隱瞞或欺騙等手段取得許可的,依法撤銷許可決定。
2.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過20個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相關許可決定。
3.違反《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等許可管理規定的,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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