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北京市住建委
問:出臺《北京市建筑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答:隨著優化營商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進,加快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市場監管與服務體制顯得尤為迫切。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黑名單"制度的要求,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建立建筑市場"黑名單"制度,是加強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適應政府職能轉變、創新監管方式的有力舉措,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有效途徑,有利于解決以往單純依靠行政處罰而監管乏力的問題。本辦法正是從信用管理角度出發,加強我市嚴重失信建筑市場主體管理,建立失信懲戒機制,促使建筑市場主體提高誠信意識、依法經營和執業,從而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問:《北京市建筑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主要包括哪些內容?有何特點?
答:本辦法共13條,分別從制定目的、適用范圍、列入原則、列入情形、列入期限、認定依據、列入程序、移出程序、異議處理、重點監管、聯合懲戒等方面作出了規定。本辦法具有如下特點:
一是適用建筑市場主體廣泛。建立了涵蓋建設、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質量檢測、建材供應等企業,以及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等各類注冊執業人員嚴重失信行為的"黑名單"管理體系。
二是列入情形具體、規范。住房城鄉建設部明確將存在下列4種情形的建筑市場主體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一)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二)發生轉包、出借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三)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四)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我委在住房城鄉建設部規定的4種嚴重失信行為的基礎上,根據本市有關文件精神和建筑市場實際,聚焦安全、質量、環保等監管重點,對住房城鄉建設部所列情形進行了適度擴展,并增加了 3種情形,即"違反行政審批事項告知承諾的"、"串通投標、以弄虛作假方式參與投標的"、"在同一施工周期內,因現場攪拌混凝土或砂漿類施工揚塵違法行為被處罰4次及以上、惡意制造揚塵污染、拒不整改的"。
三是為激發失信主體的守信意愿,鼓勵信用修復,本辦法將8種嚴重失信行為明確區分為可修復與不可修復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程度相對較輕或者可以通過整改消除的行為為可修復失信行為,其他為不可修復失信行為。前者公示期為6-12個月,經修復且公示滿6個月并作出守信承諾后,可以提前移出。后者公示期為12個月,不可以提前移出。
四是明確了認定依據、列入和移出程序。為提高可操作性,本辦法進一步明確了4類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為認定依據。按照"認定-申請-報送-核對"的程序,將建筑市場主體列入和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并制作了"北京市建筑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列入(移出)申請表"作為附件。
五是實施重點監管和聯合懲戒。市和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應當將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建筑市場主體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對企業資質、人員資格動態進行全面核查;
(二)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重點核查;
(三)在安排行政檢查中增加檢查頻次;
(四)不得將其作為評選表彰對象,已獲得的表彰不再納入市場行為信用評價。
同時,我委通報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稅務、公安、紀檢、監察、司法、銀行等有關部門,對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建筑市場主體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