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開始的最后一波營改增使營業稅徹底退出了我國稅收歷史舞臺,營改增的全名是:營業稅改征增值稅。
營改增所囊括的企業,為在我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目前,增值稅政策中區分一般企業和小規模企業有三個標準:
1.生產企業,兼營貨物批發和零食的企業,年銷售額(不含增值稅,下同)大于等于50萬元為一般企業,否則為小規模企業。
2.貨物批發和零售企業,年銷售額大于等于80萬元為一般企業,否則為小規模企業。
3.營改增(除了以上兩種企業以外)的企業,年服務額(不含增值稅,下同)大于等于500萬元為一般企業,否則為小規模企業。
征稅范圍稅法制訂征稅范圍時有個原則:只看具體是什么交易行為,而并不看交易各方是誰。比如銀行借錢給企業收取利息的行為屬于本次營改增所規定的"貸款服務",而母公司、兄弟公司等關聯企業借錢給企業收取利息的行為同樣屬于"貸款服務"。比如企業或個人將不動產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收取房租的行為屬于"不動產租賃服務",而財政局將辦公大樓的一部分租給銀行開網點,同樣屬于"不動產租賃服務"。所以征稅范圍看的是具體做了什么,而不看是誰在做。
一般企業除特殊項目和規定以外,一般采取一般計稅方法。當期銷項稅=當期銷售(服務)額×適用稅率應繳增值稅=當期銷項稅-當期進項稅應繳增值稅為正數,本期繳納增值稅;應繳增值稅是負數,轉到下期繼續抵扣。
適用稅率如下:
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除以上三項內容以外的服務,稅率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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