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務院"證照分離"政策,按照"實行告知承諾"方式進行改革,人力資源服務許可申請人承諾已具備法定條件的,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具體實施辦法如下:
一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審批層級
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二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許可條件
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
3.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申請材料清單
申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提交設立申請書、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承諾書以及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四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辦理程序
1.申請。
申請人向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
2.告知。
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申請人告知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許可條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諾事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事后監管措施等。
3.承諾。
申請人簽署承諾書。
4.審批。
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諾事項進行審查,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同意的,發給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不同意的,書面告知理由。
五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1.在開展年度報告公示和" 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嚴格依法查處,并公開查處結果。
2.加強信用監管。向社會公布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信用狀況,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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