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勞務派遣企業,這些行為被明令禁止:
(一)不得以具備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資質為由,開展人事代理服務等業務,特別是社保代理服務業務;
(二)不得以具備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資質為由,開展職業介紹、獵頭招聘等業務;
(三)不得以具備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資質為由,開展勞務外包、服務外包、勞務分包等其他承攬業務;
(四)不得以具備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資質為由,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業務;
(五)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資質;
(六)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資質;
(七)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享受就業補貼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
(八)不得未經許可或備案,異地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九)不得拖欠勞務派遣職工工資,且工資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十)不得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務派遣職工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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