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式、門式起重機(A),流動式起重機(A),門座式起重機(A) 生產資質許可
一 人員
1 技術負責人
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機械或者電氣類相關專業畢業,具有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歷。
2 質量保證體系人員
(1)質量保證工程師,具有工程師職稱,具有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歷;
(2)設計、工藝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機械或者電氣類相關專業畢業,具有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歷;
(3)材料與零部件、焊接、電控系統制作、產品檢驗、安裝調試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工程師職稱,機械或者電氣類相關專業畢業,具有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
術工作經歷;
(4)無損檢測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工程師職稱,無損檢測相關專業畢業或者具有Ⅱ級無損檢測人員資格,具有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歷。
3 技術人員(注 H-2)
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機械和電氣專業人員共不少于 12 人,其中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的人員不少于 2 人,具有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歷。
注 H-2:技術人員可以擔任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下同。
4 檢驗人員
專職質量檢驗人員不少于 8 人,其中包括持有相應Ⅱ級無損檢測資格證的人員不少于 2 人(外委的不要求)。
5 作業人員
安裝人員不少于 8 人,指揮不少于 2 人,司機不少于 2 人,焊工不少于 20 人 (注 H-3),電工不少于 5 人。
注 H-3:主要受力結構件采用自動焊接生產線或者焊接機器人焊接時,焊工的數量可以減
少 50%,下同。
6 安裝項目負責人
具有工程師職稱,機械或者電氣類相關專業畢業,具有起重機械安裝工作經歷。
二 工作場所
(1)制造主要受力結構件的廠房面積不小于 5000m2;
(2)辦公場所面積不小于 400m2;
(3)倉庫面積不小于 400m2。
三 生產設備與工藝裝備
橋式、門式起重機(A),門座式起重機(A) 應當具有以下生產設備與工藝裝備:
(1)數控切割機,不小于 10m×3m×30mm(有效切割長度×寬度×厚度);
(2)相貫線切割機(適用于門座式起重機);
(3)壓力機(壓力不小于 200t)或者折彎機(公稱壓力不小于 2000kN);
(4)氣體保護焊機不少于 10 臺;
(5)自動埋弧焊機不少于 3 臺;
(6)回轉支承座圈加工設備(適用于門座式起重機,外委的不要求);
(7)鋼材預處理及除銹裝置或者鋼結構表面后處理設備,拋丸預處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潔度達到 Sa2 1/2 級(外委的不要求);
(8)結構車間同一跨度中兩臺起重設備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 40t(單臺起重設備的額定起重量不小于 20t);具有焊接翻轉架的,同一跨度中兩臺起重設備的抬吊能力
之和不小于 32t(單臺起重設備的額定起重量不小于 16t);
(9)橋式、門式起重機結構件制作平臺,采用鑄造平臺的,不小于 30m×3m×200mm(總長×寬度×厚度),并且平整;采用鋼板平臺的,不小于 30m×3m×
30mm(總長×寬度×厚度),并且平整、無變形;采用網架型式平臺的,不小于 30m×3m (總長×寬度),并且平整、無變形;
(10)門座式起重機結構件制作平臺,采用鑄造平臺的,不小于 10m×3m×200mm(總長×寬度×厚度),并且平整;采用鋼板平臺的,不小于 10m×3m×
30mm(總長×寬度×厚度),并且平整、無變形;采用網架型式平臺的,不小于 10m×3m (總長×寬度),并且平整、無變形;
(11)臂架組焊工裝(適用于門座式起重機)。
流動式起重機(A)
應當具有以下生產設備與工藝裝備:
(1)數控切割機,不小于 10m×3m(有效切割長度×寬度);
(2)折彎機,公稱壓力不小于 2000kN;
(3)氣體保護焊機不少于 10 臺;
(4)鋼材預處理及除銹裝置或者鋼結構表面后處理設備,拋丸預處理后的材料表
面清潔度達到 Sa2 1/2 級(外委的不要求);
(5)結構車間起重設備,同一跨度中兩臺起重設備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 32t(單
臺起重設備的額定起重量不小于 16t);
(6)回轉支承座圈加工裝置(外委的不要求);
(7)工裝,包括起重臂焊接工裝、回轉平臺焊接工裝、車(底)架焊接工裝。
四 檢測儀器
除滿足本附件 H1.2 條的要求外,還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流動式起重機(A),具有磁粉檢測儀(外委的不要求)、油壓測試裝置、紅外線測溫儀;
(2)門座式起重機(A),具有全站儀。
五 研發能力
(1)制造單位應當設置研發機構,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的設計人員不少于 10 人 (注 H-4),機械和電氣類相關專業畢業,具有起重機械產品的設計研發經歷;
(2)制造單位應當具有自主設計相應許可子項目起重機械產品的能力,具有設計任務書、設計過程的控制記錄以及全套產品圖樣、計算書、使用維護說明書等設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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