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哪些變更情況下需要重新核定資質?
一 企業吸收合并
即一個企業吸收另一個企業,被吸收的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并提出資質證書注銷申請,企業申請被吸收企業資質的,需要重新核定。
二 企業新設合并
即有資質的幾家企業合并重組成為一家新企業,原有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并提出資質證書注銷申請。新企業申請繼承原有企業資質的需重新核定。
三 企業合并
被吸收企業或原企業短期內無法辦理工商注冊注銷登記的,在提出資質注銷申請后合并企業可取的有效期1年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完成工商注銷登記的,可按規定換發有效期5年的資質證書。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其資質證書作廢。企業相關資質按有關規定重新核定。
四 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
即由于經營結構調整,在企業與企業全資子公司之間或各全資子公司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在資質總量不增加的情況下,企業申請資質全部或部分資質全部或部分轉移的,需要重新核定。
五 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分立
即經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批準,幾家國有企業之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企業申請資質轉移且資質總量不增加的需要重新核定。
六 企業外資退出
即外商投資企業(含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退出,經商務主管部門注銷外商投資批準證書后,工商營業資質已變更為內資,變更后新企業申請繼承原企業資質的需要重新核定。
Tag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