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設施工合同定義
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它包括勘察合同、設計合同和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脫胎于一般承攬合同,在具有一般承攬合同的法律性質的同時,也具有其特殊性,獨立出來更利于其發展。
二 建設施工合同的特點
建設工程合同具有如下法律性質,也是其獨立的理由:
1.合同的標的物僅限于基本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物主要是作為基本建設工程的各類建筑物、地下設施附屬設施的建筑,以及對線路、管道、設備進行的安裝建設。
2.合同的主體存在限制。
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受有限制,發包人一般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甲方),即投資建設該項工程的單位;承包人只能是具有從事勘察、設計、建筑、安裝資格的法人。并且,承包人按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完成的建筑業績等資質條件,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只有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才能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包相應的工程。
3.建設工程合同具有較強的國家管理性。
由于建設工程的標的物為不動產,工程建設對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影響較大,在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上,建設工程合同具有強烈的國家干預的色彩。
4.建設工程合同具有程序性。
因為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周期長、質量要求高、涉及的方面廣,各階段的工作之間有一定的嚴密程序,如大多采取招標、投標的程序簽訂合同。
5.建設工程合同具有要式性。
法律要求建設工程合同采取書面形式。這是國家對基本建設實行監督管理的需要,也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大多經過招標投標程序、履行經常需要發包方派駐工地代表、監理工程師和承包人會簽文件等特點所要求的。
三 建設施工合同的分類
(一)勘察合同、設計合同與施工合同
1.勘察合同,即發包人與勘察人為完成建設工程地理、地質等情況的調查研究工作而達成的協議。
2.設計合同,一般包括兩種合同:一種是初步設計合同,即在建設項目立項階段設計人為項目決策提供可行性資料的設計而與籌建單位簽訂的初步設計合同;另一種是在國家計劃機關批準立項之后,設計人與籌建單位就具體施工設計達成的施工設計合同。
3.施工合同,即發包人(建設單位)和承包人(施工單位)為完成商定的建設施工工程,明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的協議。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單位應完成建設單位交給的施工任務,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提供必要條件并支付工程價款。
(二)總合同、年度合同、總承包合同、分承包合同與獨立的建設工程合同
1.總合同與年度合同
總合同與年度合同主要用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發生長期聯系的大中型工程項目的場合。所謂總合同,是指建設單位(發包人)與施工單位(承包人)根據批準的計劃、初步設計和總概算或預算,簽訂的總協議。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總合同進行施工準備工作。所謂年度合同,是指建設單位(發包人)和施工單位(承包人)每年依據批準的年度基本建設計劃,以及所列工程的概算或預算,簽訂的年度施工分合同或單項工程分合同。
2.總包合同與分包合同
分包,是指發包人將一項或數項建設工程發包給幾家承包人,由這幾家承包人分別承包相應的工程。
總包,即發包人將整個建設工程交由一家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總承包人,由其對整個建設工程負責。
(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與勞務分包合同
勞務分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將其所包工程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作業的單位,即勞務承包人,該勞務承包人對承包人負責的合同。
(四)獨立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獨立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聯系結構是,發包人就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或施工工作分別簽訂建設工程合同。這種情況發生在同一項工程由一家或幾家勘察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參加勘察設計或施工的場合。在這種結構中,各個承包人之間不發生合同聯系,各自僅就其承擔的工作分別向發包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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