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剛剛發布了關于《建筑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最新修改。那么在新的《辦法》中,做出了哪些修改呢?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中的第四條第二款"在城市、鎮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修改為"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第四條第五款"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臺格。"改為"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3.刪去第四條第七款"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第八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刪去《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第五條第二款"工程建設中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標準,現行強制性標準未作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5.將《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中的"中外臺資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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