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用補休代替,不支付加工工資,這個問題相比很多公司員工都會遇到過,那么補休能否替代加班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給出答案!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加班工作的,應優先安排等同于加班時間的補休;
不能安排勞動者補休的,則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與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不同,在工作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法律規定的加班工資報酬,不能以安排補休替代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和《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I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規定,我國勞動者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標準工時制度。
企業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經審批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報酬。
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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