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實際申請日)起計算。為了維持專利權有效,專利權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年費。專利權期滿時應當及時在專利登記簿和專利公報上分別予以登記和公告,并進行失效處理。
一 年度
專利年度從申請日(實際申請日)起算,與優先權日、授權日無關,與自然年度也沒有必然聯系。從申請日到下一年的相應日的前一天為第一年度,從所相應日到再一下年申請日的相應日的前一天為第二年度,依次類推。
例如,一件專利申請的申請日是1999年6月1日,該專利申請的第一年度是1999年6月1日至2000年5月31日,第二年度是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依次類推。
二 年費的繳納
(1)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應當在辦理登記手續的同時繳納。
(2)以后的年費以后的年費應當在上一年度期滿前繳納。繳費期限屆滿日是申請日在該年的相應日。
(3)誰可以繳納年費繳納年費可以由專利權人、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或其他任何第三人辦理。但是在我國境內沒有長期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外國企業、機構,應當通過在中國依法成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我國臺灣、香港、澳門的企業、機構或個人也應通過國內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4)"繳費清單"繳納年費、登記費、印花稅等,應當在"繳費清單"上寫明申請號、聯系方式等信息。應當寫明繳納哪一年度的年費。繳納年費的年度=當前日期的年-申請日所在的年+1。如果當前日期的月、日小于申請日的月、日,則不用繳納滯納金,否則應當繳納滯納金。
三 年費的減緩
授權前已獲準專利費用減緩的,自授權當年起連續3個年度可按已批準的減緩比例繳納年費。
四 滯納期和滯納金
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年費(不包括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可以在年費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補繳,補繳時間超過規定期限但不足1個月時,不繳納滯納金。
補繳時間超過規定時間1個月或以上的,繳納按照下述計算方法算出的相應數額的滯納金:
①超過規定期限1個月(不含一整月)至2個月(含2個整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5%。
②超過規定期限2個月至3個月(含3個整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10%。
③超過規定期限3個月至4個月(含4個整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15%。
④超過規定期限4個月至5個月(含5個整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20%。
⑤超過規定期限5個月至6個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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