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承包是法律允許的一種生產組織形式,雖然法律對此并沒有系統性的規定,但該種模式在很多行業中普遍存在,在建筑生產領域同樣多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內部承包,是指建筑施工企業承包工程后,將施工任務分包給其分支機構、職能部門或者職工進行建設施工的行為。在內部承包施工中,實際承包人在建筑施工企業的監督管理下進行工程的建設施工,追求工程收益,而建筑施工企業通過實際承包人間接對工程建設進行管理,確保其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能夠得到有效履行,保證工程質量,并獲得相應管理費。
企業內部承包屬于企業經營管理方式,是企業自主決策范圍。由此簽訂的合同的特殊性在于,一方面,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系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另一方面,就主體而言,雙方之間又存在行政上的隸屬關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與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為企業內部承包合同,屬建筑施工企業的一種內部經營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此并不禁止,該合同的簽訂符合合同自由原則,契合公司自治精神,相應的內部承包合同應認定有效。
《公司法》對于公司承包經營模式的效力未予以明確,但公司承包經營模式在實踐中大量存在,只要公司承包經營不改變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未動搖公司法人獨立和股東責任有限兩大基石,以承包經營合同為基礎的公司承包經營模式是合法可行的,應當認定公司承包經營合同有效。
但是禁止承包人轉包和分包本意是為了建設工程的質量和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之所以內部承包合同有效,實際上就是因為內部承包并不是違法轉分包,而僅僅是建筑企業內部的管理和操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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