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之規定,中標人轉包、違法分包手段主要有: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
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
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等行為。
另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之規定,
中標人在中標后轉包、違法分包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此類違法行為通常在招標人和中標人簽訂的合同中也會加以限制。但中標人為了謀取利益,往往違背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
采取轉包、違法分包行為。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中標人將工程轉包、違法分包,不僅會導致合同無效,亦將會影響工程的質量、進度、安全、投資等管控工作,嚴重時可能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
防范措施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和簽訂合同時明確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并就此設定嚴格的違約責任;如有需要,可以將專業分包項目在總包時明確規定并做單獨招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
可以將分包管理和查處工作交由監理單位,要求監理單位嚴格執行,并明確懲罰措施。
案例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靜安區膠州路728號公寓28層因企業違規操作造成特別重大火災,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傷,建筑物超過12000平米著火,直接經濟損失達1.58億元。
事后經有關部門查實,該事故主要是建設單位、投標企業、招標代理機構相互串通,虛假招標和轉包、違法分包造成,導致設計、監理機構監管不力。
最終,54名事故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其中26名責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上海市靜安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主任和上海佳藝建筑裝飾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16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