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書掛靠行為在實踐中形式多種多樣,往往較為隱蔽。根據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掛靠:
(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三)專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四)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的;
(五)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六)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七)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采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
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行為。"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之規定,掛靠行為將被認定無效。
證書"掛靠"不僅會導致承包人與掛靠人之間的掛靠合同無效,還會導致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施工合同無效。嚴重時,易導致工程項目發生安全事故。
防范措施
在招投標時,招標人可要求投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由其基本賬戶匯出;招標人及評標委員會應當嚴格審查有關人員資質證書、勞動合同及社保繳納憑證等原件;招標人應當在合同中與中標人約定中標人不得更換項目經理及主要技術人員,并約定違反該義務的違約責任及合同解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