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索賠是什么,工程索賠的依據、條件和證據怎么才能有效?
2021-03-29 02:26:46
546 眾聚企服
建設工程索賠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通過合同約定的程序向對方提出經濟或時間補償要求的行為。
在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執行過程中,業主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承包人也可以向業主提出索賠要求,即索賠是雙向的。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要求,被索賠方應采取適當的反駁、應對和防范措施,這被稱為反索賠。
(一)索賠的依據索賠的依據主要有:
(1)合同文件;
(2)法律、法規;
(3)工程建設慣例。
(二)索賠的證據
1.索賠證據的基本要求索賠證據是當事人用以支持其索賠成立或索賠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索賠證據的基本要求:真實性、及時性、全面性、關聯性、有效性。
2.索賠的證據索賠的證據有如下幾類。
(1)各種合同文件,包括施工合同協議書及其附件、中標通知書、投標書、標準和技術規范、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或者預算書、有關技術資料和要求、施工過程中的補充協議等。
(2)經過發包人或者工程師(監理人)批準的承包人的施工進度計劃、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和現場實施情況記錄。
(3)施工日記和現場記錄,包括有關設計交底、設計變更、施工變更指令,工程材料和機械設備的采購、驗收與使用等方面的憑證及材料供應清單、合格證書,工程現場水、電、道路等開通、封閉的記錄,停水、停電等各種干擾事件的時間和影響記錄等。
(4)工程有關照片和錄像等。
(5)備忘錄,對工程師(監理人)或業主的口頭指示和電話應隨時用書面記錄,并請給予書面確認。
(6)發包人或者工程師(監理人)簽認的簽證。
(7)工程各種往來函件、通知、答復等。
(8)工程各項會議紀要。
(9)發包人或者工程師(監理人)發布的各種書面指令和確認書,以及承包人的要求、請求、通知書等。
(10)氣象報告和資料,如有關溫度、風力、雨雪的資料。
(11)投標前發包人提供的參考資料和現場資料。
(12)各種驗收報告和技術鑒定等。
(13)工程核算資料、財務報告、財務憑證等。
(14)其他,如官方發布的物價指數、匯率、規定等。
索賠成立的前提條件
索賠成立應該同時具備以下3個前提條件。
(1)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2)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于承包人的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
(3)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構成施工項目索賠條件的事件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賠的事件有以下幾類。
(1)發包人違反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時間、費用的損失。
(2)因工程變更(含設計變更、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監理工程師提出的工程變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變更)造成的時間、費用損失。
(3)由于監理工程師對合同文件的歧義解釋、技術資料不確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導致施工條件的改變,造成了時間、費用的增加。
(4)發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項目或縮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
(5)發包人延誤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損失。
(6)合同規定以外的項目進行檢驗,且檢驗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項目缺陷的恢復所發生的損失或費用。
(7)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暫時停工。
(8)物價上漲、法規變化及其他。
Tag標簽:
業務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