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分公司的要求有哪些?分公司變更和撤銷的流程和具體事項!
2021-05-31 02: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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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設立分公司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在公司設立的同時設立分公司。
在此情況下,股東一般在公司章程中已經就設立分公司的事項作出了規定。不過我國《公司法》對此未作硬性要求,屬于公司章程的任意性事項。
第二種情況是在公司成立以后,根據需要決定設立分公司,應由公司根據相關法律規范作出有效決議,如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之規定,在設立公司的同時設立分公司的,應當由股東指定的代表人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一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經核準后,登記主管機關向公司簽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分公司簽發營業執照。在公司成立之后設立分公司的,則可以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全體合伙人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經核準后,領取營業執照。設立分公司的申請,應當自設立分公司的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2)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4)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經營范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證明。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機關準予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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