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天津住建委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基礎制度和支持政策。記者從天津市住建委獲悉,天津市即將出臺"非改租"新政,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申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
據天津市住建委介紹,近日天津市住建委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了《關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目前該文件已經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該意見,天津市行政區域內合法建設的,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經區政府組織聯合審查認定后,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不符合建設用地準入條件的工業及倉儲用地,不得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應符合城市發展規劃、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等要求,重點布局在天津市軌道交通沿線、公交站點周邊、工業產業園區、商業商務集聚區、高校及科研院所周邊等人口聚集、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租賃住房需求旺盛的區域,促進租賃住房供需平衡和職住平衡。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天津市住建委工作人員說。
改建有何要求?
根據該意見,改建項目應為依法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限制交易的情況。應以整幢或整棟為改建單位,改建規模原則上不少于50套或建筑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改建項目人均使用面積、居住人數限制等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改建后租賃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參照宿舍標準改建的,應滿足《宿舍建筑設計規范》的要求。功能應當齊全,保障性租賃住房可根據市場需求和建筑周邊商業服務網點配置等實際情況,增加相應服務功能。改建項目按照使用對象和使用功能,分為改建宿舍型租賃住房和改建住宅型租賃住房,其類型、適用標準和服務功能配置按照《集中式租賃住房標準》執行。改建后的租賃住房應具備良好的衛生、通風和采光等居住條件,污水排放接入市政管網。改建項目的運營主體應為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房租賃企業,項目開業運營前,應通過本市住房租賃服務監管平臺推送開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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