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領域,經常存在勞務作業分包的情況。那么,在勞務分包后,工人的勞動關系是否一并被分包?在實際施工中,工人受傷如何維權?總包公司、分包負責人需要承擔哪些責任?專家建議,無論是第三方還是企業,在用人時,一定要簽訂必要的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既能保障工人權益,還能確保企業的正常運行。
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方或者專業工程分包方可以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
承包人在承接項目后,往往會轉包給其他公司或者包工頭等負責人進行實際建造。那么,在勞務分包后,工人的勞動關系是否一并被分包?在實際施工中,工人受傷,如何維權?總包公司、分包負責人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專業人士稱,工人只要明確了勞動關系,無論分包給誰,責任都應落實到位。
勞務均分第三人,仍會存在勞動關系
2020年4月底,家住新疆石河子市的謝某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某鋼材有限公司股東李某,并被招工到李某處從事電焊工作。工作期間,倆人并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只是通過口頭約定,謝某每天工作11個小時,日工資為330元。
同年6月,謝某結束了前期焊護欄的工作,到李某安排的飲料廠焊鋼結構廠房。在此期間,因腳手架歪倒,導致謝某的頭部被砸傷、腰部骨折。治療期間,李某墊付了一半醫療費,并在謝某治療后支付了另一半。
謝某認為在去年4月至6月底之前,自己和李某所在的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為了明確勞動關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謝某向所在地申請了勞動仲裁,裁決表明:確認謝某與李某所在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但李某所在的鋼材公司的李經理并不認同仲裁結果,在他看來,李某只是公司股東,而謝某只為李某提供階段性勞務,工作完成后即另行尋找其他工作,雙方之間并未形成穩固的隸屬關系,謝某并未成為自己公司的一員,因此謝某與李某之間屬于勞務關系,與自己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所以將謝某告至法院,要求重新審判。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謝某提供了李某支付工資、安排工作的微信聊天記錄,并對其從事電焊工作達成一致認同。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定,法院認為謝某的工作地點在李某所在的公司,并受李某的工作管理,由李某支付工資,而李某是該鋼材有限公司的股東,與該公司存在一定的關聯性,謝某有理由認為自己從事的工作在該公司的經營范圍內,自己是為該公司提供勞動,并非為李某個人。因此綜合以上各點,判定謝某與該鋼材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第三人承包勞務,雖無勞務關系但要承擔責任
2019年10月,康某從湖南某建筑公司處分包了位于新疆喀什某地的房建施工項目。2020年4月,康某招用王某從事所分包工程中室內地坪打磨工作。同年5月,王某在工作中受傷。8月,王某向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三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裁決王某與湖南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該建筑公司表示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喀什墾區人民法院認為,湖南某建筑公司已將工程分包給康某,王某由康某招用,而康某并非該建筑公司的員工,不存在公司授權行為,并且公司未向王某支付工資,也沒有實施用工考勤管理,因此,該建筑公司與王某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從屬關系。
此外,根據人社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度肆Y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由此可見,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只對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不承擔除此以外的用工主體責任。
綜合具體情況,法院判決王某與湖南某建筑公司未建立事實勞動關系,但鑒于王某在用工期間受傷,該建筑公司應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勞動地點的改變并不影響雙方勞動關系的建立
去年8月,段某所在的勞務公司結清了其7月的勞動報酬,但8月中旬,段某在新疆伊寧城南某小區工地干活時受傷。隨后,段某向當地申請勞動仲裁,裁決認定段某與其負責的勞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該勞務公司表示不服,起訴至法院。
在該勞務公司看來,8月所發工資實為段某7月的勞動所得,且段某受工傷的地方并不是自己的工程項目,段某所提供的勞動并非自己的業務組成。
但段某表示,自己是由勞務公司的工作人員劉某安排前往城南某小區工地工作,工作時受傷,并且在受傷期間,該公司還派陳某進行了護理,因此認為雙方構成勞動關系。
在法院審判過程中,雙方均提供了發放工資的交易記錄、錄音文字等證據。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定,段某與該勞務公司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段某為該公司提供勞動,公司為其發放報酬,段某提供的勞動屬于該公司所屬的業務組成部分,因此雙方之間在勞動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此外,段某前往城南某小區工作是受該勞務公司工作人員劉某安排,并在受傷后,陳某對其進行了護理,陳某的工資是由該勞務公司法人發放,綜合考慮,認定段某前往城南工作受到了該勞務公司的安排和派遣。
"雖然勞動地點發生了改變,但這并不影響雙方勞動關系的建立。"新疆財經大學法學院李教授說。
最終,法院判定段某與該勞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綜合以上3個案例,在實際的勞務工作中,不論是工程分包給個人或公司,還是更換了勞動者的工作地點,企業在確保工程有序開展的同時,要承擔起用工責任,確保勞動者的權益得到保障。"無論是第三方還是企業,在用人時,一定要簽訂必要的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既能保障工人權益,還能確保企業的正常運行。"李教授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