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關于《關于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征求意見稿)》的政策解讀
根據中央關于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系列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為促進人口和勞動力要素合理順暢有序流動,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深化我市戶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進一步放寬放開外來人口落戶限制,優化人口結構,引導人口合理布局和有序流動,提高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質量,穩步提高常住人口和戶籍人口城鎮化率,提升人口對城市發展貢獻度,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為建設開放、現代、活力、時尚的國際大都市提供充分人力資源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人才集聚。以城市發展總體戰略為根本導向,以主導產業人才需求為重點目標,為引進戰略性領軍人才、產業急需緊缺人才、高技能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創造良好政策環境。
(二)堅持動態平衡。圍繞全市空間布局調整和產業經濟地理重塑,進一步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合理分布,實現城市、人口、產業可持續發展。繼續放寬中心城區、大幅放寬城區、全面放開縣域落戶政策。實施分區域、分類別、差別化落戶,引導人口合理有序流動。
(三)堅持自愿選擇。充分考慮城鄉居民合法權益,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四)堅持配套改革。統籌推進戶籍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大政策配套力度,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
三、繼續放寬中心城區落戶政策
中心城區落戶政策實施范圍為: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
(一)人才落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依次選擇在合法固定住所、單位集體戶、區或市人才集體戶申請落戶。在青高校、技工院校在校學生落入學生集體戶。
1. 持山東惠才卡、青島市人才服務綠卡和全國其他市(地)級及以上人才人員;
2. 學歷人才。取得博士學位人員;50周歲以下,取得碩士學位人員;45周歲以下,具有國家承認的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的人員;40周歲以下,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學歷人員以及技工院校、職業院校畢業生;
3. 技術技能人才。正高級職稱人員;55周歲以下,副高級職稱、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相應職業技能等級)人員;45周歲以下,中級職稱、技師職業資格(或相應職業技能等級)人員;40周歲以下,初級職稱、高級工職業資格(或相應職業技能等級);35周歲以下,取得初級工、中級工職業資格(或相應職業技能等級),在青島市按規定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的人員;
4. 國內普通高校??萍耙陨蠈W歷層次的在校大學生;在國(境)外高等院校留學的??萍耙陨蠈W歷層次在校大學生;國內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畢業學年在校生。
5. 組織人事主管部門批準調入(含錄聘用)的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干部、職工。
(二)居住落戶
在我市取得居住性質的合法產權房屋人員(含已辦理網簽),可申請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
(三)親屬投靠落戶
1. 被投靠人戶籍登記為我市城鎮合法固定住所、單位集體戶、社區集體戶、人才集體戶,可辦理下列親屬投靠:
夫妻投靠:外地居民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登記結婚,可辦理投靠落戶;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未成年子女可自愿投靠父親或母親落戶。
2. 父母投靠子女:被投靠人戶籍登記為我市城鎮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辦理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戶;
3. 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可投靠其監護人落戶;
4. 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國(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確與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且配偶父母戶籍登記為我市城鎮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投靠配偶父母落戶。
(四)賦權激勵落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選擇成建制落入單位集體戶:
經確定的全市"雙招雙引"重點項目;納入"未來之星"人才工程支持的高成長性創新創業團隊。所屬員工可整建制落入單位集體戶,予以全程代辦服務。
四、大幅放寬城區和全面放開縣域落戶政策
(一)城區落戶政策實施范圍為:城陽區、黃島區、即墨區
1. 城區在居住落戶、親屬投靠落戶、賦權激勵落戶,同等享有中心城區落戶政策。人才落戶取消繳納社會保險年限限制。
2. 城區實施穩定就業居住落戶政策。在我市穩定就業且在城區范圍穩定居?。ㄗ赓U房屋并辦理居住證)的人員,可申請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穩定居住地城鎮社區集體戶落戶。
(二)縣域落戶政策實施范圍為: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城鎮區域
在青島市政府確定的戶籍政策范圍內,縣域三市研究放開落戶限制,修訂完善現有政策,報市政府進行合法性審查后實施。
五、暢通入鄉返鄉落戶渠道
1. 農村地區升學遷出的高校學生,可自愿選擇在本市城鎮落戶,也可按現行畢業生政策回原籍落戶。
2. 高校畢業生、退伍軍人回原籍返鄉就業創業,可申請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原籍城鎮社區集體戶落戶。
3. 擁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且在城鎮無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收入的進城落戶人員,回原籍實際居住的,可自愿申請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遷回原籍。
4. 被投靠人在農村具有宅基地使用權和戶籍登記,投靠人在城鎮無穩定工作,且實際居住生活在農村,可以申請辦理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六、強化落戶權益保障
(一)增設落戶承接方式
增設社區集體戶,用于承接無合法固定住所、無單位集體戶、無親屬投靠等人員落戶,發揮"兜底"功能。符合落戶條件人員,可依次選擇在合法固定住所、親屬(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家庭戶、單位集體戶、人才集體戶、社區集體戶申請落戶。
(二)鼓勵"舉家遷徙"
在我市城鎮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單位集體戶、社區集體戶、人才集體戶的人員,可申請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隨遷、投靠落戶。戶口登記在社區集體戶且具有家庭成員關系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依申請頒發家庭居民戶口簿。
(三)全面推進城鎮戶口自由遷移
本市戶籍人員可將戶口遷移至城鎮范圍內合法固定住所。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由市外遷入
1.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 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3. 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其活動的;
4. 其他政策、法規規定的限制遷入情形。
七、加強組織領導
(一)強化規范推進。市公安、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醫保、民政、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稅務、統計等部門,研究提出符合落實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的人口大數據應用場景,市大數據部門負責統籌各業務部門信息資源,積極推進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應用。公安部門具體負責落戶政策執行和辦理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戶籍準入實施細則。
(二)優化資源配置。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統籌考慮常住人口規模和基本公共服務增支等因素,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醫保、民政、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大就業創業、義務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住房保障、養老服務、農民權益等基本公共服務保障力度,提高公共服務資源配置滿足人口增長的服務需求的能力。
(三)規范辦理流程。加強和完善人口基礎信息登記、統計調查等制度,全面掌握人口動態信息,準確反映人口規模、人員結構、人口流向、區域分布等情況。減少紙質審批,增加現場辦結事項,實現"網上申請、網上審核、網上辦理"流程,做到"一窗受理、一次辦好",增強群眾滿意度和獲得感。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