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中華建設網
9月14日,北京市人社局、住建委、交通委、水務局、園林綠化局、銀保監委北京監管局聯合印發《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規范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制度。規定,合同額在1億元以上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為1%,存儲金額不超過120萬元。
為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充分發揮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在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中的重要作用,《實施辦法》共制定了十八條舉措。
《實施辦法》規定,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以工程項目為單位辦理工資保證金。工資保證金可以采用在銀行設立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存儲的方式,也可以用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保函或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證保險替代。
《實施辦法》明確,實施辦法適用于工程建設領域以下在建工程項目:
(一)所有需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的在建工程項目;
(二)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但工程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在建工程項目。
《實施辦法》規定,工資保證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的比例存儲,并按照以下情況進行區分:
(一)合同額在1億元以上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為1%,存儲金額不超過120萬元;
(二)合同額在3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為1.5%,存儲金額不超過80萬元;
(三)合同額在1000萬元以上至3000萬元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為2%,存儲金額不超過40萬元;
(四)合同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為3%,存儲金額不超過20萬元。
《實施辦法》規定,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自工程項目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復)或監理工程師簽發開工令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的工程項目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持營業執照副本、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在經辦銀行開立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
《實施辦法》規定,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保函、保險后,在工資保證金管理所在區連續2年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對其新增工程降低50%的存儲比例。對連續3年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且按照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的,對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
施工總承包企業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保函、保險前2年內在工資保證金管理所在區發生過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50%;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100%。
《實施辦法》規定,施工總承包企業所承包的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區級或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施工總承包企業到期拒不履行的,區級或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動用工資保證金,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書面通知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經辦銀行、擔保公司、保險機構。
《實施辦法》規定,工資保證金實行??顚S?,除用于清償或先行清償施工總承包企業所承包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施工總承包企業未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存儲、補足工資保證金的,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由工程項目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通過會商、案件移轉等執法銜接機制,給予施工總承包企業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將不按規定辦理工資保證金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列入重點檢查對象。對未按規定執行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施工企業,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企業信用管理,依法實施信用懲戒。
Tag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