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于今年9月出臺,11月1日起施行。此次《條例》修訂,將名稱由《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條例》調整為《北京市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從"無障礙設施"到"無障礙環境",意味著《條例》拓展了適用范圍,順應了無障礙環境建設的發展趨勢。
《條例》的實施將進一步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向往,特別是保障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平等享有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更加自主參與社會生活,是首都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對于踐行對國際社會莊嚴承諾,彰顯包容、開放、文明的城市形象,展現大國首都風采將發揮重要作用。
北京市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
(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無障礙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章 無障礙信息交流
第四章 無障礙社會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升無障礙環境建設水平,保障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促進友好人居環境建設,提高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是指為便于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關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獲得社會服務所進行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共享的文明理念,在全社會營造理解、尊重、關心和幫助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良好氛圍。
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通用設計、合理便利、廣泛受益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征求殘疾人聯合會、老年人組織、婦女聯合會等有關組織的意見,制定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建立部門間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督促落實各項工作任務。
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無障礙設施改造、維護和管理,將無障礙環境維護和管理納入網格化城市管理體系。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工作。
第五條 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游、通信、經濟和信息化、教育、體育、衛生健康、民政、農業農村、園林綠化等部門應當將無障礙環境建設內容納入相關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依據法定職責,加強指導監督檢查;制定本市無障礙環境建設領域相關的地方標準。
第六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政府、市場、社會和個人共同推動無障礙環境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無障礙環境,有權對破壞無障礙環境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殘疾人聯合會、老年人組織、婦女聯合會等有關組織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市民代表等擔任監督員,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進行監督,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應當為監督工作提供便利,對意見和建議及時辦理并答復。
第七條 本市支持無障礙環境的科學技術研究,加強相關領域人才培養,鼓勵采用無障礙通用設計的技術和產品,推進無障礙技術和產品的開發、應用和推廣。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務。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提供資金、人員培訓等方面的支持,鼓勵以服務殘疾人、老年人為宗旨的公益慈善組織的發展。
對在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殘疾人聯合會、老年人組織應當組織編制無障礙服務通用知識讀本,普及無障礙服務知識,指導有關單位開展無障礙服務技能培訓,提升對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服務水平。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公益宣傳;在國際殘疾人日、老年節等重要時間節點安排固定時段或者版面進行公益宣傳。
第二章 無障礙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九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有關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關于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的標準,保障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并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第十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質量。
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同步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邀請殘疾人、老年人等代表對無障礙設施進行試用體驗,聽取意見和建議。
建設單位向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備案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含無障礙設施建設情況。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開展建設工程設計,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同步設計無障礙設施。無障礙設施設計內容應當在建設工程設計總說明中進行單項說明。
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審核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執行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并就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等部門的意見。
施工圖審查單位審核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對無障礙設施施工圖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有關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的施工。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對無障礙設施的施工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以及相關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無障礙設施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當包含無障礙設施建設的相關情況。
第十四條 無障礙設施管理責任人應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的日常巡查,履行下列維護管理責任,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一)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無障礙標識,保證標識位置醒目、內容清晰、規范,指明無障礙設施的走向以及具體位置;
(二)定期對無障礙設施進行維護和保養;
(三)發現無障礙設施、標識損毀、損壞的,及時維修;
(四)發現無障礙設施被占用的,及時糾正;
(五)對確需改造的無障礙設施,履行改造責任。
本條前款所稱管理責任人,是指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的所有權人;所有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對維護管理和改造責任的承擔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第十五條 已經建成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應當建設但未建設無障礙設施的,有關管理責任人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
已經建成且無障礙設施符合原建設標準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按照新的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劃,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管理責任人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完成改造。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財政補貼等措施予以扶持。具體扶持辦法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殘疾人、老年人家庭申請進行生活設施無障礙改造的,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市相關規定予以補貼。
本市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無障礙設施改造。
第十六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應當設置扶手、輪椅專席或者專區、坡板等無障礙設施、設備,安裝字幕、語音報站裝置。
城市軌道交通的車站應當設置無障礙檢票通道、無障礙廁所、無障礙電梯,未設置的應當進行改造;確實不具備加裝無障礙電梯條件的,應當設置公共區站臺到站廳、站廳到地面的無障礙設施、設備。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配置一定比例的供使用輪椅乘客乘坐的無障礙車輛,并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預約使用提供便利。
本市逐步建立無障礙公交導乘系統,方便聽力、視力障礙者出行和換乘公交。
第十七條 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置并標明無障礙停車位,專門用于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停放,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使用無障礙停車位的,駕駛人或者乘坐人應當出示肢體殘疾人證。停車場管理人員應當進行引導,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務。
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無障礙停車位的管理,對擅自占用無障礙停車位的,予以勸阻、制止;對當事人拒不改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旅館、酒店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配置一定比例的無障礙客房。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毀、侵占或者擅自停止使用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區內的無障礙設施。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的,應當避免占用無障礙設施;確需占用的,應當設置護欄、警示標志或者語音提示,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臨時占用期屆滿,占用單位應當及時恢復無障礙設施功能。
第三章 無障礙信息交流
第二十條 本市支持信息無障礙領域的技術研發與應用,推進人工智能、物聯網、區塊鏈等技術在信息無障礙領域的成果轉化,支持新技術在導盲、聲控、肢體控制、圖文識別、語音識別、語音合成等方面的應用。
第二十一條 殘疾人聯合會、老年人組織網站應當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政府及其部門網站、政務服務平臺、網上辦事大廳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
本市鼓勵新聞媒體、金融服務、電子商務等網站建設符合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
第二十二條 政府及其部門、公共服務機構提供的移動互聯網應用,應當符合相關無障礙設計的國家標準,滿足無障礙信息傳播與交流的需求。
本市支持無障礙地圖產品開發和人工智能技術的融合應用,推進社交通訊、生活購物、旅游出行等領域移動互聯網應用的無障礙設計,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提供無障礙信息傳播與交流的便利。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政府通過視頻方式發布涉及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信息的,應當同時采取實時字幕、手語等無障礙方式。
第二十四條 本市提供政務服務和其他公共服務的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
舉辦有視力、聽力殘疾人參加的會議和公共活動,舉辦單位應當根據需要提供實時字幕、手語、解說等服務。
第二十五條 110、119、120、122等緊急呼叫系統應當具備文字信息傳送和語音呼叫功能,方便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報警、求助和呼救。
12345市民服務熱線及其網絡平臺應當具備文字信息傳送和語音呼叫功能,方便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咨詢、求助、投訴、舉報、建議。
第二十六條 市、區廣播電視臺應當創造條件,在播出電視節目時同步配備字幕;市廣播電視臺播出主要新聞節目應當配播手語;區廣播電視臺應當逐步擴大手語配播節目的范圍。
第四章 無障礙社會服務
第二十七條 本市提供政務服務和其他公共服務的場所應當根據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需求,提供助視、助聽、助行設備以及輔助服務,開展無障礙預約服務。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會同殘疾人聯合會、老年人組織,根據需要組織編制有聲版、大字版辦事指南,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辦理相關事務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 本市加強突發事件中對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保護;強化殘疾人、老年人集中場所和服務機構的安全保障、應急服務、消防安全能力建設,完善相關工作措施。
第二十九條 本市根據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需求,圍繞出行、就醫、消費、文娛、辦事等事項,堅持傳統服務與智能創新相結合,保留和改進傳統服務方式,加強技術創新,提供更多智能化產品和服務,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提供便利。
本市支持利用信息技術加快推進食品、藥品信息識別無障礙。鼓勵在食品、藥品和日用品的外形或者外部包裝上設置無障礙識別標識、技術和語言,方便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識別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市加大對讀屏軟件、閱讀終端等視覺無障礙設備,語音轉文字軟件、語音識別系統、實時字幕等聽覺無障礙設備以及可穿戴、便攜式監測監護等無障礙終端設備研發的投入,培育無障礙終端設備制造產業,支持殘健融合型無障礙智能終端產品的生產。
第三十一條 本市舉辦的各類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應當根據視力、聽力或者肢體殘疾考生的實際需要,提供閱卷、書寫、助聽、唇語等便利,或者由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符合機動車駕駛資格考試條件的聽力障礙者參加考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為其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條 組織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參加選舉的,應當在場地、設施、材料提供方面充分考慮其無障礙需求,根據需要提供盲文、大字選票。
第三十三條 視力殘疾人持視力殘疾人證、導盲犬工作證可以攜帶導盲犬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三十四條 本市支持兒童讀物、工具書以及醫學、歷史、音樂、技能等領域的盲文、有聲出版物出版,滿足視力障礙者的需要。
本市支持盲文圖書館、圖書室、圖書角等建設,鼓勵捐贈各類圖書和有聲讀物。鼓勵高等院校、社會團體、文化企業參與無障礙模式的作品制作,擴大無障礙模式的作品供應,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享受公共文化服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條 語言文字機構、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大手語翻譯等人才的培養,為有無障礙服務需求的單位提供專業人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依法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維護管理責任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相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管理責任人未在限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相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應當建設或者改造的無障礙設施工程造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改變無障礙停車位用途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擅自改變用途的無障礙停車位數量,每個泊位處一萬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擅自占用無障礙停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損毀、侵占或者擅自停止使用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區內無障礙設施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相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設置護欄、警示標志或者語音提示,或者未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臨時占用期屆滿,未及時恢復無障礙設施功能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恢復無障礙設施功能所需的工程造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在城市道路上違反規定停放機動車占用無障礙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拒絕視力殘疾人攜帶導盲犬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相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相關單位和個人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罰分工,依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執法職權清單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1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