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國務院客戶端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1部門近日印發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明確加強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上下游全產業鏈監管,嚴禁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和助力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如期實現。
根據通知,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加之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越發突出,其盲目無序發展對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節能減排帶來不利影響。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指出,一方面,"挖礦"活動能耗和碳排放強度高,對我國實現能耗雙控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帶來較大影響,加大部分地區電力安全保供壓力,并加劇相關電子信息產品供需緊張;另一方面,比特幣炒作交易擾亂我國正常金融秩序,催生違法犯罪活動,并成為洗錢、逃稅、恐怖融資和跨境資金轉移的通道,一定程度威脅了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
通知明確,區分虛擬貨幣"挖礦"增量和存量項目。嚴禁投資建設增量項目,禁止以任何名義發展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項目,在保證平穩過渡的前提下,結合各地實際情況科學確定退出時間表和實施路徑。
通知要求,全面梳理排查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嚴禁新增項目投資建設。
強化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能耗雙控約束。
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增補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淘汰類"。
在增補列入前,將虛擬貨幣"挖礦"項目視同淘汰類產業處理,按照有關規定禁止投資。
嚴禁以數據中心名義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
加強數據中心類企業信用監管。
嚴格限制虛擬貨幣"挖礦"企業用電報裝和用能。
嚴禁對新建虛擬貨幣"挖礦"項目提供財稅金融支持。
通知指出,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供電行為。將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納入差別電價政策實施范圍,執行"淘汰類"企業電價。不允許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參與電力市場。停止對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的一切財稅支持。停止對虛擬貨幣"挖礦"項目提供金融服務。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限期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