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注銷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能發資質規〔2021〕48號
各派出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管理制度,國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注銷管理辦法》,并經2021年第34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21年9月26日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注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管理制度,規范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注銷管理,保護被許可人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注銷的實施,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許可證注銷是指被許可人已經取得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以下簡稱許可)存在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許可證被依法吊銷以及終止等法定情形,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的行政許可程序性行為。
第三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實施撤銷、撤回許可和吊銷許可證,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家能源局對其派出機構實施的許可證注銷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四條 許可證注銷的實施,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注銷的適用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
?。ㄒ唬┰S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ǘ┰S可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批準的;
?。ㄈ┍辉S可人因解散、破產、倒閉、歇業、合并、分立等原因依法終止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本辦法第五條中所稱許可依法被撤銷,包括下列情形:
?。ㄒ唬┡沙鰴C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ǘ┏椒ǘ殭嘧鞒鰷视柙S可決定的;
?。ㄈ┻`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ㄋ模Σ痪邆渖暾堎Y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的;
?。ㄎ澹┍辉S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
?。┮婪梢猿蜂N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本辦法第五條中所稱許可依法被撤回,包括下列情形:
?。ㄒ唬┰S可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的;
?。ǘ视柙S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許可被終止的;
?。ㄈ┮婪☉敵坊卦S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撤銷許可的決定由國家能源局或頒發許可證的派出機構作出;撤回許可的決定由頒發許可證的派出機構作出。其他派出機構發現應當撤銷、撤回許可情形的,可以向頒發許可證的派出機構提出處理建議。
第九條 作出撤銷、撤回許可決定前,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應當告知被許可人撤銷、撤回許可的事實、理由和處理意見,聽取被許可人的陳述和申辯。如被許可人無法聯系,由頒發許可證的派出機構在其網站公告撤銷、撤回許可的事實、理由和處理意見等相關信息,公告期為30日。
對被許可人提出的陳述和申辯,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應當進行核實;被許可人提出的陳述和申辯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第十條 本辦法第五條中所稱許可證被依法吊銷,包括下列情形:
?。ㄒ唬┻`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存在轉包、違法分包、出租出借許可證、超越許可范圍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
?。ǘ┍辉S可人在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中發生重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者重大質量事故,情節嚴重的;
?。ㄈ┮婪梢缘蹁N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地的派出機構按規定程序實施,并將違法違規事實、行政處罰決定抄告頒發許可證的派出機構;頒發許可證的派出機構依據行政處罰決定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
第十二條 作出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前,被許可人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被許可人在規定期限內要求聽證的,由相關派出機構組織聽證。
在聽取被許可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活動結束后,相關派出機構認為被許可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當作出吊銷許可證的決定。
第三章 許可證的注銷程序
第十三條 發生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由頒發許可證的派出機構在撤銷、撤回、吊銷決定生效之日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注銷手續。被許可人應當積極配合并在規定時限內交回許可證正本、副本。
第十四條 發生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情形的,被許可人應當在相關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頒發許可證的派出機構提出注銷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ǘù砣撕炇鸬脑S可證注銷申請表;
?。ǘ┰S可證正本、副本;
?。ㄈ┺k理注銷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派出機構應當在收到上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
第十五條 被許可人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提出注
銷申請的,頒發許可證的派出機構經核實相關情況后可在其網站上發布注銷公告。公告期為30日,公告期滿后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六條 被許可人交回的許可證正本及副本,由頒發
許可證的派出機構加蓋注銷專用章后歸檔保存。
第十七條 派出機構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轄區內注銷許可證的原被許可人名單及注銷原因。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