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建委網站消息,為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天津市住建委、央行天津分行、天津銀保監局近日發布《關于明確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通知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幢或者多幢建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各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市房地產市場服務中心或新區住建中心出具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建立通知書》開立監管賬戶。
監管賬戶的性質為專用賬戶,賬戶戶名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標準地名證書證載的標準地名及樓號組成,其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應當與該房地產開發企業基本存款賬戶名稱一致。監管賬戶預留銀行簽章上的名稱應當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標準地名證書證載的標準地名組成。
通知明確,監管賬戶開戶行應當在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立監管賬戶后、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前,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市房地產市場服務中心或新區住建中心簽訂《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明確三方權利義務關系。
同時,各商業銀行在發放新建商品房購房貸款時,應當將購房貸款發放到該套房屋對應的監管賬戶中,并在附言中按頂格半角的格式規范填寫商品房合同號。各監管賬戶開戶行應當核對相關信息無誤后,根據商品房合同號將購房貸款存入監管賬戶,組合貸款作為一筆進賬。
此外,監管賬戶開戶行根據市房地產市場服務中心或新區住建中心同意撥付的證明和傳輸的電子信息,核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交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劃款憑證,將核準使用資金撥付給收款單位。
通知還稱,監管賬戶開戶行根據市房地產市場服務中心或新區住建中心出具的解除監管通知,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解除監管,并督促其及時按規定辦理該監管賬戶的銷戶手續。
通知要求,監管賬戶的銀行實際余額與監管系統余額不符時,商業銀行應當積極配合市房地產市場服務中心、新區住建中心查找原因,及時糾正誤差情況。
通知提到,各商業銀行應當在依法依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審慎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相關保函業務。對于已憑商業銀行出具的保函免除同等額度資金監管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相關規定的,監管銀行應當在收到市房地產市場服務中心或新區住建中心出具的索賠通知后2個工作日內將索賠資金存入監管賬戶,不能以任何理由對抗索賠。監管銀行可向出具保函的商業銀行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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