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App收集個人信息、公共場所濫用人臉識別和攝像頭等重點問題,《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有明確、合理的目的,并采取按對個人權益最小的方式;在公共場所的攝像頭等設備應有顯著提示標識,同時手機的圖像等信息只能用于公共安全目的。
手機App不給權限不讓用的行為也困擾著許多用戶,《個人信息保護法》同樣對此做出了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以個人不同意處理其個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處理個人信息屬于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必需的除外。
針對大數據殺熟的問題,《個人信息保護法》則進行了明確的禁止,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在進行自動化決策時,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