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受到本人所不能控制的社會或經濟因素的影響,由此造成失業時,由社會保險機構根據事先約定,給付被保險人保險金,以維持其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保險。
(一)失業保險的給付條件
失業保險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非自愿失業者的基本生活,促使其重新就業。為避免該制度在實施過程中產生逆選擇,各國均嚴格規定了保險給付,即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資格條件。
這些條件歸納起來有:
1.失業者必須符合勞動年齡條件更確切地說,必須是處于法定最低勞動年齡與退休年齡之間的勞動者,才可能享受失業保險。
這樣規定的原因是為了保護未成年兒童,使之健康成長。各國均明文規定,嚴令禁止使用童工。未成年人不參加社會勞動,也就不存在失業問題;而老年人不負有法定的社會勞動義務,他們已為社會做出了自己的貢獻,并可享受養老保險,故也不應列入失業保險保障的范圍??梢?,失業保險為失業后的補助措施,是在職保險。
2.失業者必須是非自愿失業的非自愿失業是指非出于本人意愿,而由非本人能力所能控制的各種社會或經濟的客觀原因所導致的失業。
它通常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 季節性失業,這屬于一種暫時過渡性失業;
(2) 摩擦性失業,它一般是由企業經營不善而倒閉所引起的失業;
(3) 不景氣失業,這是由于經濟的不景氣所導致的就業機會缺乏而引起的失業;
(4)結構性失業,這是由于生產方式和結構的變化,工人無法滿足新的生產技術的要求而產生的失業。
為了防止失業者養成懶惰及依賴的心理,各國均規定,對于那些自愿失業者、過失免職者、拒絕工作者以及因勞資糾紛參加罷工而導致失業者,不給付失業保險金;有的時候則規定一個較長的等待期。
3.失業者必須滿足一定的資格條件為了貫徹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各國一般都規定了失業者必須具有的享受保險給付的資格條件。
這些資格條件通??梢苑譃樗念悾?br />
第一,繳納保費期限的條件;第二,投保年限的條件;第三,就業期限條件;第四,居住期條件。
4.失業者必須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失業保險所保障的是那些積極勞動力中的失業者。
失業者是否具備勞動能力,由職業介紹所或失業保險主管機構根據申請報告或申請人的體檢報告來確定。由于疾病、生育、傷殘或年老而離開工作者,屬于社會保險其他分支的保障對象。
為了檢驗失業者的就業意愿,各國在有關法律中均作了有關的規定,這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失業者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到職業介紹所或失業保險機構進行登記,要求重新工作。
(2) 失業期間需定期與失業保險機構聯系,并報告個人情況。這樣規定是為了進行失業認定。失業保險機構審核后發放保險金,并及時掌握失業者就業意愿的變化,向其傳遞就業信息。
(3) 接受職業訓練和合理的工作安置。若失業者予以拒絕,則失業保險機構可以認定其無再就業意愿,并停止保險金的發放。在處理合理的就業這一類問題時,失業保險機構主要考慮的問題是當事人的年齡、工作時間的長短、失業時間、勞動力的市場狀況,以及新安置的工作與失業前職業的相關性,即勞動特點、工作能力、工作收入、技術業務類型與轉業訓練科目等。此外,還應考慮工作地點與家庭居住地的距離等因素。
(二)失業保險的給付原則
在確定失業保險給付水平時,從保障的目的出發,各國普遍遵循以下原則:
1.給付標準一般低于失業者在職時的工資水平,并在一定時期內給付超出規定期限,則按社會救濟的水平給付。
因為過高的待遇,既會增加失業保險的財務負擔,又易于使失業者滋生懶惰或依賴心理,坐吃失業保險金而不愿意重新就業,從而導致逆選擇。
2.確保失業者及其家屬的基本生活需要勞動者失業后,失業保險金是其主要的收入來源。
因此,失業者及其家屬的生活水平也由保險金給付水平確定。為維持失業者的正常生存,保護勞動力,失業保險應向其提供基本生活的保障。
3.在發揮社會保險功能的同時,維護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勞動者失業后獲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權利,需以其向社會盡勞動義務、繳納保險費為前提。
因此,失業保險給付應與被保險人的工齡、交費年限和原工資收入相聯系,使工齡長、交費次數多、原工資收入高的失業者獲得較多的失業保險金。
(三)失業保險的具體給付
根據以上三個原則,在具體確定失業保險給付時,需要考慮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給付期限,二是給付比率。
1.給付期限由于失業發生在一定時期內,因此,失業保險不可能像其他社會保險分支那樣對被保險人進行無限期的給付,而是根據平均失業時間確定一個給付期限。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失業保險屬于短期社會保險。關于失業保險的給付期限,大多數國家都有限制,一般為半年。有些國家還規定,在給付期滿后,如果被保險人的收入或財產在一定標準以下,他還可以獲得失業補助或其他救濟金。有些國家依照被保險人失業前的就業時間或繳費次數來決定給付期限的長短。
2.給付比率關于失業保險的給付比率,各國規定不盡相同,其計算方式也各異。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兩種情況:
(1) 工資比率制。
即失業保險金以被保險人在失業前一定時期內的平均工資收入,或某一時點上的工資收入為基數,依據工齡、受保年齡、工資水平或繳費年限,確定百分比計發。其中的工資基數又分為工資總收入、標準工資、稅后工資幾種。而計算的百分比又有固定、累退和累進三種方式。此外,一些國家還規定了工資基數的最低額和最高額。
(2) 均一制。
即對符合資格條件的失業者,一律按相同的絕對額進行給付,而不論失業者失業前工資的高低。
(四)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
從目前的實踐來看,絕大多數國家的失業保險都采取現收現付的籌資方式,即當期的保費收入用于當期的保險金給付。同時,隨著給付情況的變化而調整費率,調整的頻率可以為1年、3年或5年。采用此種方式,不需要為將來提存準備金,從而使未來保險金給付的現值等于未來保險費收入的現值,故其責任準備金為零。
但是,為了應付實際風險發生率及給付率的不利變化,增加失業保險制度的安全性,一般要提存特別風險準備金,以滿足緊急需要。
該籌集方式有兩個缺陷:
第一,必須經常重估財務結構,調整費率,因而在操作上不甚方便;
第二,由于管理上或政治上的原因可能影響保險費率的調整,由此造成財政困難。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各國一般均在法律上明文規定采用彈性費率制,授權主管機構根據失業保險財務收支的實際狀況來適當調整費率,以滿足實際開支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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