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北京人社公眾號
6月1日,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聯合發布《關于2021年社會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告》,進一步明確2021年度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同時明確,對靈活就業人員,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費時可以選擇按月、季度、半年或年度繳費,但最遲應在選擇繳費時段的最后一個月內完成繳費。
No.1 關于失業保險
本市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在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續實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在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期間,用人單位(含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本市靈活就業人員(含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雇主)繳納失業保險總體費率均為1%。
No.2 關于工傷保險
根據國家規定的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條件,結合本市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情況,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在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不延續實施。
本市一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按現行費率正常征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用人單位浮動費率時,按照調整后的費率執行。按項目參保的施工企業繳費費率按《關于做好北京市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規定執行,費率為1%。
No.3 關于靈活就業人員
自今年7月1日起,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選擇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費。
選擇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繳費的,應在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年度申報期限內,到市、區兩級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等經(代)辦機構,或街道(鄉鎮)政務服務中心(原社保所)辦理,最遲應在選擇繳費時段的最后一個月內完成繳費。
溫馨提示
參保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或失業補助金期間,也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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