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宣布對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對存在與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不一致、不銜接、不配套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修訂。
修訂出臺《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當場行政處罰有關規定》。調整了當場行政處罰和當場收繳罰款的額度。
對于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的,由以前的"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并可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修訂出臺《關于做好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聽證工作的通知》,在原基礎上將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納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聽證范圍。
調整了啟動聽證程序的情形和標準,修改了較大數額罰款的標準。
其中,涉及公民的,由"超過1000元"罰款提高到"超過3000元"罰款;涉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超過3萬元"罰款提高到"超過6萬元"罰款。
Tag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