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證書注冊在總公司,社保在分公司或者子公司,那這樣究竟算不算掛證呢?相信不少朋友都有這樣的疑惑,對此,住建部回復了。
Q:我的建造師證書注冊到成都總公司,而社保在深圳分公司繳交,這樣是否違規,麻煩您回復,非常感謝。
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在分公司繳納社保,注冊在公司的情形,不屬于"掛證"。
劃重點:此種情況的判定關鍵點在于兩個公司法人是否為同一個。
總公司與分公司同屬一個法人,分公司為非獨立法人,屬于總公司派出機構,與總公司屬于一個法人主體,為同一個單位,所以這種情況不屬于"掛證",是"人證合一"的。
母公司與子公司是兩個獨立法人單位,這種情況屬于"掛證"。包括電力、石油、礦業等等集團,均適用于此情況。企業反映較多的說法是"集團規定的",但這是屬于集團內部管理問題,國家并沒有政策支持這種做法。
對實際工作單位與注冊單位一致,但社會保險繳納單位與注冊單位不一致的人員,以下6類情形,原則上不認定為"掛證"行為: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業單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業單位身份,實際工作單位為所在事業單位下屬企業,社會保險由該事業單位繳納的;
3.屬于大專院校所屬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單位聘請的本校在職教師或科研人員,社會保險由所在院校繳納的;
4.屬于軍隊自主擇業人員的;
5.因企業改制、征地拆遷等買斷社會保險的;
6.有法律法規、國家政策依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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