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石家莊市園林局,雄安新區管委會規劃建設局、綜合執法局,雄安新區住房管理中心:
《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21年第4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請認真貫徹落實。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8月30日
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行為是指行政相對人違反住房保障、房地產市場、建筑市場、城市建設管理、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建筑節能、住房公積金、歷史文化名城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等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屬于信訪事項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各部門應當設立并向社會公布違法違規行為舉報信箱、網站、傳真等,明確專門機構(以下統稱受理機構)負責舉報受理工作。
第四條 舉報辦理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客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舉報人應當提供被舉報人姓名或單位名稱、項目名稱及具體位置、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等,并對舉報內容真實性負責。
鼓勵舉報人實名舉報。
第六條 受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進行登記分類,并區分下列情形予以辦理:
?。ㄒ唬┡e報內容詳細,線索清晰,屬于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情形的,由受理部門直接調查處理;
?。ǘ┡e報內容詳細,線索清晰,應當由下級主管部門辦理的,轉下一級主管部門辦理;受理部門可以進行督辦;
?。ㄈ┮呀浭芾淼呐e報,同一舉報人再次舉報,但未提供新的違法線索的,并案辦理。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舉報,由受理部門直接辦理:
?。ㄒ唬斢墒芾聿块T實施行政處罰的;
?。ǘ┥霞墮C關明確要求受理部門本級直接辦理的;
?。ㄈ┦芾聿块T認為違法行為嚴重、社會影響重大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舉報,受理部門不予受理,登記后予以存檔:
?。ㄒ唬┡e報內容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
?。ǘ┡e報內容未提供被舉報人信息或者無具體違法違規事實的;
?。ㄈ┮婪☉斖ㄟ^信訪、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ㄋ模┡e報事項已處理完畢的。
不予受理的舉報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舉報人,并說明理由。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能夠確定受理機關的,應當告知舉報人受理機關的名稱。
第九條 舉報件轉辦按照逐級交轉原則,交由屬地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上級主管部門向下一級主管部門轉辦舉報件,應當制作《舉報件轉辦函》,載明舉報的主要內容,對舉報件提出處理要求。轉辦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十條 舉報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上級主管部門轉辦的舉報件,下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轉辦的時限要求辦結,并按期上報辦理結果;情況復雜的,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時限,延長時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上級主管部門應對下一級主管部門報送的辦理結果進行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退回重新辦理:
?。ㄒ唬┪匆婪ú榍?、認定違法違規事實的;
?。ǘ`法違規行為未作處理或者處理不當、顯失公正的;
?。ㄈ┻`反法定程序的。
第十二條 舉報件涉及重大疑難問題的,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集體研判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供定性和處理參考。
第十三條 對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并上報書面報告后,方可結案。
第十四條 舉報人提供聯系方式的,具體負責調查處理舉報件的主管部門,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不同的舉報人舉報同一事項,主管部門對舉報事項已經進行調查處理的,可以依據對同一舉報事項的調查處理情況對不同的舉報人予以告知。
第十五條 告知可采取書面、電話、短信等方式。采取書面告知的,要留存相關送達證據;采取電話告知的,要留存通話錄音證據;采取短信告知的,需經舉報人確認,并留存信息發送記錄證據。
第十六條 舉報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協調處理或直接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信息檔案管理制度,完善舉報臺賬,妥善保管受理、辦理及信息反饋過程中形成的資料,并及時整理歸檔。
第十八條 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主管部門受理、辦理舉報工作的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進行約談或現場督辦。
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對舉報受理、辦理工作情況予以通報。
第十九條 各級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舉報受理、辦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形成統計分析報告,并報上級主管部門。統計分析報告內容應包括:舉報的受理和領域分布情況、舉報反映的主要問題和產生問題的原因、違法行為的辦理情況及下一步工作計劃等。
第二十條 各級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受理、辦理舉報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及其造成的后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阶钥蹓?、銷毀舉報材料,故意推諉、拖延舉報辦理或不依法處理的;
?。ǘ┬孤秾嵜e報人信息,將舉報辦理情況透露給被舉報人的;
?。ㄈ├寐殭嗪吐殑毡憷?,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ㄋ模┓?、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舉報人。對違反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舉報應當實事求是。對于以舉報為名捏造事實、誣陷他人或者制造事端、干擾主管部門正常工作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在辦理舉報件過程中,發現有國家機關和管理公共事務的機構的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的,辦理部門應將有關情況轉告同級紀檢監察部門。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逗颖笔∽》砍青l建設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管理實施辦法》(冀建法〔2018〕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