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被列為證書掛靠?
(一)人、證、社保三者不統一
從資格證書制度的目的而言,資格證書是證明持證人具有相應技能和資質的證書,必然要求人、證合一,人證分離就是"掛證"。從社會保險關系和勞動人事關系的邏輯聯系來看,兩者應該合一而不能分離,即社保關系應當建立在職工工作所在的單位,人和社保不能分離。因此,證和社保這兩者都不能與人分離,三者應當統一,否則都可能成為"掛證"行為。
對于到底是"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還是"社保繳費單位與注冊單位不一致"的問題,有的網友認為應以實際工作單位為標準,不能以社保為依據。例如很多國企內退、下崗人員單位不發工資只給繳社保,這些人要自己去找生活。這屬于特殊情形,的確應當特殊考慮,因此,《補充通知》中予以明確了。
1、人證統一、社保分離
資格證書與本人在同一單位,但是原單位社保還未轉出,依然由原單位代繳,這種情況屬于資格證與社保信息不統一,屬于掛證的范圍。
2、人證統一、無社保
如建造師證在公司,公司又沒買保險和給費用。要求公司盡快繳納社保費,否則趕快注銷!
3、人員與社保統一、證書分離
人員已經從A單位離職,正就職于B單位,社保由B單位交,但是證件仍在A單位未轉出。這種情況人員社保信息與資格證信息不符合,屬于掛證。
此種情形包括:證在原單位,后離職,新單位不要證書,證書沒有轉出,社保已轉出;離開原單位,原單位扣著證不給轉出,新單位在交社保。
4、證書與社保統一、人員分離
人員在A單位工作,A單位開未為其繳納社保費,無任何社保信息;但證件掛靠在B單位,由B單位為其交社保,雖然資格證書信息與社保信息統一,但是人員并未在崗,屬于人證分離。
按照相關法律,一人同時只有購買一份社保,目前在各省社保系統沒有聯網情況,可以做到多省買多份社保,從2019年1月1日開始,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社保后,因為稅務系統早已全國聯網,兩省交納社保的情況將成為歷史,應提前做籌劃,建議:1)盡早決定將證書和社保放在哪家單位;2)另外一家單位盡早注銷。
5、人員未就業、證書和社保均掛靠
人員擁有資格證書,自身是自由職業者,無社保信息,證書掛靠在企業,由企業為其繳社保費,雖然證件社保信息統一,屬于人證分離。在建筑企業實行刷人臉打考勤,現場履職檢查中,很容易被查出,屬于掛證行為。
6、人員未就業、證書在用、無社保
證書注冊單位應該就是社保繳納單位(退休人員除外),社保沒有在注冊單位,說明勞動關系不在該單位,無論有無在其他單位繳納社保費,應該算作掛證。其實根本的在于,證在單位用,但人不在單位服務,就是典型的人證分離的"掛證"行為。
7、一個證件、多個社保
工作在A單位,并由A單位交社保,證件跨省掛靠在另一個B單位,這證件所在的B單位也在繳納社保費,這種屬于社保重復,全國社保信息聯網之后會被輕易查到,屬于掛證行為。
這種情形,如果社保只在一個單位繳納,則另一個單位因沒有繳社保費,也屬于掛證行為。
(二)因證書問題出現的"掛證"
1、多個證書在不同單位
人員擁有交通、水利和住建的證書,但是分別注冊在兩家單位,兩家單位都為其購買社保;或者只有一家為其購買社保,都會出現社保重復或者資格證信息與社保信息不統一的情況,屬于掛證。
2、證書信息被盜用于"掛證"
個人資質證書遺失信息泄露,被中介專賣給企業建筑企業用作資質申報。企業即使購買社保也會出現人證分離,或者社保信息重復的情況,屬于掛證。以上幾種情況,都屬于掛證行為,一旦處理不恰當很有可能會使證書注冊被撤銷,并列出黑名單,影響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建筑行業的小伙伴們,你們該如何應對?
(三)因主體身份出現的"掛證"
1、公職人員"掛證"行為
國家事業單位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考取資格證之后掛靠企業項目或者企業資質的行為,都屬于掛證。并且作為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旦被查出,原有工作也會受到很大的負面影響。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兼職但不能掛證
大專院校教職員工、科研人員,屬于掛證。按國家有關規定,大專院校教職員工、科研人員可到企業兼職、可任職,但不允許兼職注冊執業。
3、母公司與子公司是兩個獨立法人單位,無論何種原因,均屬于掛證
包括電力、石油、礦業等等集團,均適用于此情況。企業反映較多的說法是"集團規定的",但這是屬于集團內部管理問題,國家并沒有政策支持這種做法,人員可以兼職,但注冊人員不允許兼職執業。如果企業仍不糾正,可約談有關單位,給予3個月整改期。整改期過后按掛證嚴肅處理。
4、內退人員屬于掛證,內退人員可以兼職,但注冊人員不允許兼職執業
原單位內退,繼續繳納五險一金,現在新單位工作,這種情況已人證分離了。內退就是退養了,如果還能去新單位工作,那就違背了內退的初衷了。還能用證書去掛靠兼職,無論對于原單位的職工,還是對新單位的職工,都不公平。
5、勞務派遣公司交納社保屬于掛證,注冊人員不屬于勞務派遣范疇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而建造師作為建筑企業和項目部的骨干人員,不屬于勞務派遣范圍。所以,這種情況應該屬于掛證。
6、事業單位與下屬一層級單位的,改制后再注冊的屬于掛證。下屬二級及以下單位的,無論何種情況均屬于掛證。
7、企業與注冊人員相互不配合,記入異常注冊,約談雙方,如仍不配合,雙方均按掛證嚴肅處理。